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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林秋丽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争议案,案件现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来宾劳人仲字〔2025〕第16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广西来宾市绿源路329号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劳动权益保障服务中心大厅)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72—4233378)
来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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