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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林秋丽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争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定于2025年10月28日上午9时在广西来宾市绿源路329号9楼911室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如未到庭的将按缺席审理。(联系电话:0772—4233378)
来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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