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科(室)、市易地搬迁安置中心:
经研究决定,现将《来宾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来宾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党组
202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来宾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党组“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明晰“一把手”的权力内容和权力边界,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确保“一把手”权力既不越位又不缺位,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来宾市委员会关于印发〈来宾市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来发〔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具体如下:
一、清单内容
(一)“一把手”权力清单
1.决策权方面
(1)谋划部署主动权。对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的谋划部署和时序安排具有决定权;对本单位中长期规划、年度目标任务、重大改革事项、“三重一大”议事决策事项具有指导和审定权;对本单位重要会议具有主导权、重要文件具有审核和签发权。
(2)人事编制主导权。对本单位机构调整、人员编制问题具有建议权;对本单位及托管二层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职数调整变更等具有审核权;对本单位选人用人具有提名和动议权,对上级党委到本单位考察使用干部具有推荐权;对本单位干部提拔使用、在编人员招录等具有主导权。
(3)工作分工安排权。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含处级领导干部)分工 (协助)范围,协调班子成员工作,指定班子成员临时主持工作具有安排权;对本单位对外交流、联络协调、协同协作等事项的安排具有主导权。
(4)财物资产处置权。对本单位财政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具有审核和审批权;对本单位及托管二层单位年度预 (决)算的编制、申报、调整和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等具有决定主导权。
(5)应急指挥处置权。对本单位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具有指挥处置权。
2.执行权方面
(6)学习贯彻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上级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等,具有组织传达学习、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的权力。
(7)组织实施权。对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上级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的组织方式、实施措施、力量配置等具有主导权。
(8)反馈报告权。对本单位有关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困难问题,具有向上级反馈报告权和提出意见建议权。
3.监督权方面
(9)党建工作监督权。落实党建“第一责任人”责任,监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管党治党工作,加强本单位党的建设,监督检查党组成员、党支部及党员履行职责情况。
(10)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权。有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提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总体思路,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集体决策监督权。有权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易安中心贯彻落实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本单位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要求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12)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权。有权对本单位干部开展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对干部日常工作、考勤考核、评先评优、惩戒追责、个人事项报告、函询回复等事项进行管理监督。
4.其他重要权力
(13)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重要权力。
(二)“一把手”负面清单
1.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禁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严禁“七个有之”和违背“五个必须”的行为;严禁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严禁干扰、阻扰巡视巡察工作或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严禁不认真履行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责任。
2.严禁违反民主集中制。严禁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中搞“一言堂”、“家长制”;严禁压制、破坏党内民主,违规决定重大问题;严禁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严禁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决策;严禁不执行末位表态制度、擅自临时增加议题等违反议事规则行为。
3.严禁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严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
4.严禁“五个直接分管”。严禁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应由其他班子成员直接分管。
5.严禁以权谋私。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执纪执法等谋取私利或进行关联交易、利益输送。
6.严禁对工作敷衍塞责。严禁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不作为,敷衍塞责、慵懒拖散;严禁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搞脱离实际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随意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
7.严禁漠视侵害群众利益。严禁在服务企业过程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严禁在与企业接触交往过程中亲而不清、清而无为或清而不亲、亲而无度,损害营商环境;严禁对群众合理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严禁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
8.严禁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禁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严禁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行为。
9.严禁其他违反党纪国法有关规定。
三、监督机制
(一)信息公开机制。党组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二)重大决策纪实机制。涉及权力清单事项应依照相关规定规范运行,集体讨论事项应当将每个班子成员的发言与态度记录在案,实行全程纪实,确保“一把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
(三)重大事项直报机制。党组班子成员发现“一把手”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重要问题的,应及时向“一把手”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委、纪委监委报告。
(四)督导检查机制。将“一把手”作为开展日常监督、专项督查等的重点,将“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巡察、派驻监督、专项监督的内容范畴。
(五)追责问责机制。对超越“一把手”权力清单或违反负面清单,根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接受监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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