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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来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24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2024/03/15 6.5k 阅读 396 点赞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发展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4〕3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4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做好我市2024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

二、核查工作安排

(一)核查依据、对象、内容参照交办水函〔2024〕360号文件要求。

(二)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流程

1.核查工作采用数字化录入、纸质留存方式进行。经营者通过广西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系统网页平台录入企业信息、打印相关附件、汇总数据。

2.市县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组织辖区经营者通过信用系统填写、提交企业核查材料,县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材料并将核查意见报送市级管理部门,市级管理部门审核完毕将核查意见后报自治区管理部门,流程可在信用系统操作完成。

3.市县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统筹协同安排上门现场核查,市县各级部门现场核查工作应安排至少 2 名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各级水运行业中心配合协同核查。经营者须对检查结果进行确认,经营者可在系统内导出《核查报告书》,盖章并上传扫描件或清晰照片。管理部门通过信用系统查核《核查报告书》和相关材料。同时具有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或辅助业务资质的经营者,应按业务分类填写,分别填报《核查报告书》和相关报表上报。

4.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切实做好查缺补漏,做到辖区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船舶的营运资格核查全覆盖。对难以取得联系的经营者,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上门联系确认或与市场监管、海事等部门进行沟通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纳入核查;对确实联系不上的经营者,要立即按照规定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同时应将公告文件发送至信用系统,信用系统技术支持单位统一在系统公告栏发布;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尚在整改期或整改到期尚未复查处理的不得重复下达,下同),如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由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统一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和备案档案。对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失联经营者,计入已核查数。对拒不接受核查的企业,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按《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进行管理,相关失信行为按要求录入信用系统中“从业人员、单位奖惩信息”。

5.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对接受核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合格”,签字并加盖公章扫描(或拍照)上传至信用系统。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以及有营运船舶未参加年度核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限期整改”、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至信用系统,在《核查报告书》中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限期整改通知书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同时应将公告单位文件发送至信用系统技术支持单位统一在系统公告栏发布。对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立即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营运资质条件的船舶,应当报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撤销其船舶营运证件。各级部门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建档报上级管理部门。

6.负责核查的部门应统筹安排好核查工作,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再发放核查证明或另行签注,相关核查结果一并记载在《核查报告书》中。核查工作结束后,经营者可在信用系统下载管理部门已盖章确认的《核查报告书》留存使用,《核查报告书》和相关数据在信用系统可追溯查询。负责核查的部门要切实抓好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建立问题台账,逐一督促其在整改期做好整改,并在整改到期后及时开展复查,逐一销号管理形成闭环。

7.各级管理部门按要求通过信用系统汇总辖区内经营者及船舶的相关数据,及时提交核查结果,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

8.本次核查重点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履职、是否存在“挂靠”等情况深入开展排查。对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4〕225 号)要求,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要逐家审核填报“国内客危企业专项核查情况表”(附件 2)。签字盖章上传信用系统的“专项核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建立台账,跟进处理。

(三)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流程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中央航运企业应通知各子公司按要求在子公司注册地参加核查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信用系统填报《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应纳入船舶统计口径,不统计期租船舶)及其他与核查相关的电子版材料,并打印上传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核查报告书》扫描件(或清晰照片)。经营者应通过信用系统提交相应的经营资格证明材料扫描件(或清晰照片)或备案记录材料(提交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或其他由管理部门规定的系统完成备案截图或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等,备案文号可以是管理部门发文文号、系统备案申请流水号等),提单和自有船舶配备情况(国际普通货船、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应至少自有一艘船舶;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应至少有一艘中国籍船舶)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清晰照片)。有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者还应通过信用系统提交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扫描件(或清晰照片;委托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及委托管理合同),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资格材料扫描件(或清晰照片);提供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三年以上国际海上运输或海务机务工作经历或任职资历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或清晰照片)。

2.市县各级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安排辖区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经营者进行上门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工作应安排至少 2 名持行政执法证工作人员,请各级水运行业中心积极配合协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逐级审核上报,实现对辖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核查全覆盖。对符合从业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合格”,签字并加盖公章上传至信用系统。对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限期整改”、加盖公章上传至信用系统,并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 1个月,限期整改通知书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同时应将公告文件发送至信用系统,信用系统技术支持单位统一在系统公告栏发布同时向经营人发送整改信息)。通过进行座谈、检查工作日志,检查自有船舶、管理人员资料等方式,重点检查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履职情况和自有运力配备情况。经营者可在信用系统下载管理部门已盖章确认的《核查报告书》留存使用,《核查报告书》和相关数据在信用系统可追溯查询。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市县各级管理部门应根据核查情况,做好年度核查相关附件汇总表的汇总分析工作,相关表格可从信用系统导出。

4.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资质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的国际以及内地与港澳间的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督促相关企业办理经营资质注销手续。相关注销申请应于 2024 年 6 月30 日前完成。

5.重点领域排查各级管理部门对国际、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要逐家核查并填报“国际专项核查情况表”(附件 10)。签字盖章上传信用系统的“专项核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建立台账,跟进处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设定专人负责核查工作,做好核查材料电子、纸质档分门类分主体分事项归档存档工作以备追溯查询,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经营者商业和个人信息应当妥善保存。市级、县级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交办法〔2021〕18号)中的《水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落实对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保持和打击违规“挂靠”经营行为相关部署要求,结合本次年度核查加强对上述两项工作的检查:一是对资质不能有效保持的要坚决整改,整改复查不合格的撤销资质,形成闭环;二是对违规“挂靠”经营的要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严肃查处,有关情况要在各县(市、区)提交的年度核查总结报告中体现。

(二)如局部地区出现特殊情况不适合开展现场核查的,当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以不上门核查,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采取视频连线、微信、钉钉、腾讯 QQ 等通讯方式与经营者进行沟通,鼓励经营人通过信用系统提交核查材料保证核查工作质量。

(三)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组织辖区各企业、运输船舶经营者通过年度核查系统填写齐全企业基本信息和提交核查相关材料;4月30日前将本县(市、区)核查工作总结(包括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整改、处罚情况等内容,有关汇总数据较上一年变化率超3%的应说明原因)和汇总表行文报送至邮箱:lbsghglc@163.com,请市港航发展中心汇总各县(市、区)材料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四)我局于4月30日前牵头组织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对全市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辅助企业、运输船舶经营人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具体时间、行程、人员安排等另行通知。

(五)年度核查工作和年度核查系统市级联系人:市港航发展中心,陶权坤、韦月娥,4227208。

来宾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