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利局、金秀县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供水工程管水员队伍建设,规范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持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市水利局组织编制了《来宾市农村供水工程管水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来宾市农村供水工程管水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来宾市水利局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宾市农村供水工程管水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供水工程管水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农村供水工程是全市范围内由水利部门负责监管的农村供水工程,不含由城市管理局或住建部门负责监管的城区供水管网延伸的工程。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农村供水工程管水员的管理。
第二章 选聘原则、任职条件、聘任程序
第四条 选聘原则
(一)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农村供水工程任务轻重、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等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至少1名管水员,确保满足工作要求。
(二)农村供水工程管水员选聘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辖区行政村(社区),公开报名,择优录用。
第五条 任职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管水员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积极主动,群众基础好。
(二)原则上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会使用手机,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完成农村供水工程一般管理和基础维修。
(三)身体健康,时间富余的居民;
(四)热心村级公益事业,自愿从事村级管水员工作;
(五)符合条件的精准扶贫对象应优先聘用。
(六)服从村(社区)的供水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七)无违法违纪行为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聘任程序
(一)管水员原则上采取个人自愿申请,经所在村(社区)群众代表大会推荐出合适人选,由所在村(社区)委对照任职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村级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二)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候选人,经村(社区)委集体研究后予以试用,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后所在村(社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同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管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各村(社区)聘用的管水员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章 管水员的管理、培训和职责
第七条 各村(社区)的供水管理机构对管水员进行统一管理;各乡镇对辖区管水员进行监督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水员进行监督、业务指导。
第八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农村管水员教育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度培训不少于1次,培训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农村供水工程管护等工作要求。
第九条 管水员的职责
(一)管水员应当加强农村供水政策法规文件和相关专业知识学习,通过日常操作管理,不断积累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二)管水员必须接受并服从所在村(社区)、乡镇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开展农村供水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向所在村(社区)汇报供水管理维护工作开展情况。
(三)负责定期巡查辖区内的水源井、提水泵站等设施及配套设备,确保泵站、机电井设备运行正常,无损坏和被盗现象,进出水顺畅;泵房主体结构完好,门窗完好无损。
(四)负责定期对本村供水管网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村内管网正常运行,发现“跑、冒、滴、漏”及时维修,遇到如停水断水、水质异常等供水突发事件时,应逐级上报所在村(社区)、乡镇政府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好一线的“安全员”。
(五)定期逐户查表收取水费并做好收费记录。
(六)做好供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工作并做好台账记录。
(七)对群众反馈的饮水安全问题及时开展现场核查、维修处置,并做好回访工作。
(八)做好群众节水意识宣传工作,发现浪费水资源行为及时制止,当好村内的“管理员”。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管水员考核、待遇
第十条 管水员考核
(一)村(社区)日常考核。村(社区)负责对所聘管水员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按考核办法的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考核办法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将考核结果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乡镇复核认定。管水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对照考核办法要求对村(社区)上报的管水员考核结果进行认真复核。通过查阅其管理档案资料、实地检查供水工程运行维护和管理情况、座谈走访村民代表、问卷民意测评等方式,分别对每个村级管水员考核进行复核认定,认定考核等次,并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将复核意见汇总后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级抽查考核。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对各乡镇管水员实行抽查方式,以平时抽查和年终抽查为主,平时抽查主要结合农村供水督导检查工作对管水员的管理情况进行查看、问询等,年终抽查依据乡镇考核管水员意见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管水员的待遇
由各行政村(社区)利用其他公益岗解决、村集体经济收入或水费收入计提解决。薪酬标准由行政村(社区)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研究决定,原则上每月兑现一次。
对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管水员待遇按标准发放;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管水员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的培训会上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根据情况按一定比例扣减,或予以解聘。
第五章 督导问责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管水员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确保工作成效。
第十三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等工作,扎实推进农村管水员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管水员的管理主体,负责做好管水员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要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经费,保障农村管水员聘用(工资)、培训、日常管理等工作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应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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