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来宾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执法区域:来宾市
办公地址:来宾市兴宾区盘古大道中118号
邮编:546100
投诉举报电话:12345 12313
行政处罚办理结果由处罚机关负责进行公示,公示的渠道如下:
信用中国(广西来宾)网站:
http://fgw.laibin.gov.cn/xylb/f/index-Home
广西来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aibin.gov.cn/?eqid=d44bd7a3000284b500000006642fc31e
公示内容包括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案由、被处罚人信息、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结果、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名称和日期等。
二、执法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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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证件编号 |
证件类型 |
执法领域 |
执法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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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杨永茂 |
20130052003 |
行政执法证 |
烟草专卖 |
来宾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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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蓝启勇 |
20130052004 |
行政执法证 |
烟草专卖 |
来宾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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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韦薇 |
20130052005 |
行政执法证 |
烟草专卖 |
来宾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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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李金友 |
20130052006 |
行政执法证 |
烟草专卖 |
来宾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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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陆庆 |
20130052007 |
行政执法证 |
烟草专卖 |
来宾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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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樊倜伶 |
20130052008 |
行政执法证 |
烟草专卖 |
来宾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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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黄荣智 |
20130052011 |
行政执法证 |
烟草专卖 |
来宾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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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蓝乐安 |
20130052012 |
行政执法证 |
烟草专卖 |
来宾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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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张克 |
20130052013 |
行政执法证 |
烟草专卖 |
来宾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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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毛正锋 |
20130052014 |
行政执法证 |
烟草专卖 |
来宾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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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滕珊娜 |
20130052015 |
行政执法证 |
烟草专卖 |
来宾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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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刘业庭 |
20130052016 |
行政执法证 |
烟草专卖 |
来宾市 |
三、行政执法职责、依据、权限
(一)执法主体、职责
来宾市烟草专卖局为法定行政执法主体,其法律依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来宾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职责为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二)执法依据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依据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7.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8.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9.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0.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1.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12.电子烟管理办法;
13.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
14.其他与烟草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
1.行政处罚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擅自收购烟叶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者承运烟草专卖品、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对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对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对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购买卷烟、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对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对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对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向未成年人售烟、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5)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6)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罚情形。
(17)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8)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将烟草制品出售给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公司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9)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在广西内销售必须出口的烟草制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0)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1)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储存烟草制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2)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对伪造、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准运证和供货发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3)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为假冒注册商标以及走私的烟草制品提供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场所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4)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未将没收的违法烟草专卖品依法移交拍卖或者收购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5)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2.行政检查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有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依法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查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a.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b.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c.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5)依照《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b.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c.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d.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6)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
(7)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
(8)依照《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执行《电子烟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及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走私等行为;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非法运输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9)依照《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查处违反《电子烟管理办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a.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b.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处理;
c.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10)依照《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可采取监管谈话,中止平台交易资格,责令暂停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等措施。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行政处罚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和决定—送达—听证—执行。
五、救济途径
(一)陈述申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向本局执法人员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收到本局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后,按照文书载明的方式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听证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以及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本局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报名参加听证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收到我局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后,按照文书载明的方式提出听证申请。
(三)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监督
举报地址:来宾市兴宾区盘古大道中118号
邮编:546100
投诉举报电话:12345 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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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烟草专卖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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