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精神,从2023年9月1日起调整来宾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全市各企业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从2023 年9月1日起按 0.5%执行。除企业单位之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从2024年1月1日起按全区统一的缴费比例执行。请认真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 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
来宾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