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要求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居民住房保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加快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管理,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城镇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来宾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7号);
(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保〔2024〕4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设置了总则、房源筹集、运营管理、准入与退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六个部分,共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定义及适用范围
保租房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供应,限定租赁用途、户型面积和租金价格的租赁住房。《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及兴宾区各乡镇范围内保租房的筹集、运营、准入退出、监督管理。
(二)明确房源筹集方式
保租房筹集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运营、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纳入管理及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四种方式筹集。
(三)明确运营主体
保租房项目建设或运营的主体应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建设单位可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
(四)明确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保租房的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市城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门槛、不设户籍限制,同时,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一套保租房。申请保租房需满足: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在保租房项目所在地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未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申请选址在产业园区内的保租房,申请人准入条件不受“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主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住房困难”限制。
(五)明确申请材料及审核程序
保租房的申请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执行,主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来宾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已婚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最近10个工作日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结果。
(六)明确租金管理
政府投资类保租房的租金收入应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上缴财政,再按规定申请支出。企业投资类保租房的租金收入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进行管理,建立租金收缴管理台账,可用于偿还保租房贷款、保租房修缮维护以及日常运营管理等支出。
四、解读机关和咨询渠道
(一)解读机关。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科。
(二)咨询渠道。联系电话:0772—4275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