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在来宾市管辖区域购买一手商品住房或二手再交易住房的,按月或者一次性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多缴多贷。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来宾市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
三、借款人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城区范围内名下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享受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四、借款人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城区范围内名下有住房正在挂牌出售的,套数认定可核减一套。
五、个人信用报告“逾期”“冻结”“止付”“担保人代还”“以资抵债”等记录,经调查核实为非恶意行为的,可以办理贷款。
六、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调整为按“千”元倍数,不限制次数。
七、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在取得登记备案证明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住房的,可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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