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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来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1/11/04 1.9w 阅读 224 点赞

关于公开征求《来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要求,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对《来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来政发〔2007〕33号)进行修订。现将《来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缴存单位及各缴存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1月14日。

电子邮箱:lbzfgjj@vip.163.com。

联系人:黄媛      联系电话:0772-4216413

附件:来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4日


来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自治区、来宾市(以下简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核算及防范和查处违法违规提取行为等具体管理工作。公积金中心内设的各县(市、区)管理部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业务。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可按照规定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和相关授权业务。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提取管理效能,建立与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供网上提取服务,方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缴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自有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四)既有住宅列入本市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加装电梯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

(十一)自愿缴存人累计缴满24个月或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

(十二)自愿缴存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第八条 在婚姻存续期间,缴存人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一)、(二)项所称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住房应坐落于缴存人及配偶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包括普通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自建住房等。

第九条 缴存人在广西区内的工作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申请提取父母和子女的个人账户的存储余额。

第十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情形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一条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情形的,应一次性提取缴存人本人个人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缴存人被强制执行偿还债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申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时,缴存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还款情况的,应先偿还逾期和罚息后才可申请办理提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项所称无自有住房且租房自住是指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或缴存地内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并租房自住。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项所称重大疾病应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列的重大疾病范围及按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来宾市政府及其医疗主管部门出台的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范围确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个人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所涉及的违法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正在查办阶段或不执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案件责令整改、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第三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支付房款(不含贷款)或者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可在24个月内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不含贷款)。

同一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购买该住房的缴存人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

(三)购买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等政策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取得付款凭证之日起可在24个月内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不含贷款)。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可在24个月内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五)偿还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期间,可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该笔贷款本息全部结清。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每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提前结清贷款的,应自贷款结清之日起在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可提取的总额不超过提前结清的贷款本息之和。

缴存人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冲还贷业务,提取频次按冲还贷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六)租赁住房自住期间,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提取额度。提取额度由管委会根据本市职工收入和住宅市场价格等因素适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可每年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每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

(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的,自取得加装电梯批准后或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可在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分摊支付的费用。

(八)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申请提取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最近12个月实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总额。

(九)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应在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12个月内随时提取。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金额不超过医疗费用总额减去医保统筹部分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第十九条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不早于缴存人个人账户的设立时间。

第二十条 销户提取的,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非销户提取的,个人账户应保留应不低于100元的余额。

第四章 提取材料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缴存人本人办理,经缴存人授权,也可由被委托人代为办理。

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经缴存人授权,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缴存人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缴存人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查证的,缴存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书面承诺。公积金中心发现存在虚假承诺的,应按违法违规提取行为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缴存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缴存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公积金中心根据已有材料不能做出审核结论,需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前款所规定的时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因调查核实需要,可要求缴存人解释说明、补充材料,缴存人应如实提供补充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

缴存人拒不配合调查核实或妨碍调查核实工作的,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中止提取审核。

第二十六条 提取所需要提供的材料由公积金中心通过本市公积金中心官网和各服务网点等渠道进行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缴存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以伪造材料、出具虚假证明、隐瞒提取申请信息、虚构事实等方式违规提取本人或他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可对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在缴存人个人账户信息中记载不良信用记录;

(三)向缴存人所在单位通报其违规提取行为;

(四)责令限期退款;

(五)取消其自全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之日起在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

(六)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核实和资金追回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自治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可依据本办法业务制定操作规程,对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