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一事通办”改革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24号)、《来宾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来宾市自愿缴存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二、申请要求
(一)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2、借款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3、自愿缴存借款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6、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方式;
7、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并同意授权划款;
8、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9、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房改房、集资建房、自建住房、二手房(包括拍卖房)}的合同(协议),并支付不低于全部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10、①购买一手住房的,应在取得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②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③建造、翻建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或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④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有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C级或D级)一年内申请。
(二)贷款次数及首付比例
1、职工家庭可以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无公积金贷款余额),不支持职工家庭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2、①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②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的普通自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享受同期首套利率。③自建住房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房屋评估总价的70%(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不能超过60%)。
(三)贷款期限与利率
1、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年限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贷款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期限应低于抵押物所坐落土地的使用年限。
2、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到国家调整利率,则贷款利率作相应的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四)贷款额度
1、单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家庭,申请的最高额度为32万元;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家庭,申请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
2、①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倍(夫妻双方及共同申请人可合并计算。配偶或共有人为自愿缴存人员,须缴存满一年才计入余额)+借款人从贷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限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按贷款当时缴存标准)的0.8倍。
②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账户总余额×4)+(贷款之日至退休年限缴存总额×0.8)
3、①自愿缴存人员贷款额度: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6倍+自愿连续缴存年限×1万元,不能超过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
②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账户余额之和×16)+(连续缴存年限×1万元)
(五)下列情形的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所购房屋为第三套及以上的;
2、房屋共有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购买拥有部分住房产权份额的;
4、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存公积金,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方式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挂靠单位缴存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5、借款人及共有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显示曾经发生骗提骗贷行为,还在惩戒期限内的;
6、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被封存或停交、缓交的;
7、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骗贷行为已发生,并被追回贷款的;
8、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显示不良记录超过规定期数的;
9、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被列入商业银行监控黑名单的。
10.婚姻存续期间单独购买的。
三、贷款所需材料
(一)通用材料
1、《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原件二份)
2、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3、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原件)
4、婚姻状况证明:由借款人授权,从广西区婚姻登记平台获取,如平台无法查询婚姻记录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借款人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签订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原件二份)
5、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在工作地、户口地、购房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一个月内有效);(原件)
6、借款人在受托银行的还款账户;(原件)
7、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业务查询授权书或个人信用报告(1个月内有效);(原件二份)
8、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是广西区外缴存职工的,须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划扣授权书;还需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流水、缴存使用情况证明;(原件)
9、个人贷款客户面谈记录原件。(原件二份)
(二)分类材料
(借款人除提供上述通用材料外,尚需提供下列分类材料)
1、购买商品房
(1)提供首期付款凭证;(原件)
(2)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二份)
(3)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和商品房备案证明;(由房地产公司提供并盖公章)
(4)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主体工程验收报告;(由房地产公司提供并盖公章,公积金中心已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无需提供)
(5)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证书(原件二份)。(公积金中心已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无需提供)
2、购买二手房
(1)合法有效的房屋交易合同或协议;(原件二份)
(2)所购房屋原产权证(复印件)和交易完成后的产权证(原件);
(3)房产契税完税票据、增值税发票;(原件)
3、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1)不动产权证;(原件)
(2)建筑施工许可证;(原件)
(3)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有单独土地的,要标明土地价值);(原件二份)
(4)有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C级或D级)(大修住房提供)。(原件)
4、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不动产权证;(原件)
(2)购买房屋的付款凭证和完税凭证(自建房无需提供);(原件)
(3)借款合同(含抵押物清单);(原件)
(4)个人借款凭证或凭据;(原件)
(5)提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凭证;(原件)
(6)不动产中心出具的房产解押登记证明。(原件)
5、特殊情况需提供的材料
(1)在婚姻持续期内购建房,离婚后一方申请贷款,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公证书,明确该房屋权属。
(2)在婚姻持续期内购建房,无论所购建房屋是否为单独所有,均需提交配偶相关材料,配偶需到场办理。
(3)婚前购建房,婚后再办理贷款手续,需提交配偶相关材料,配偶需到场办理。
(4)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有贷款,但该贷款已还清或偿还部分贷款,需提供相关还款凭证。
(5)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有未还清的逾期借款,应先偿还所欠借款,附相关还款凭证再办理贷款。
四、办结时限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自受理贷款申请~核发《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阶段)
五、咨询、投诉电话及业务办理地址
统一热线:0772-12329
咨询电话:0772-4231999
投诉电话:0772-4216413
业务办理地址:
1、兴宾区管理部:来宾市红水河大道331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贷款窗口,咨询电话:0772-4229093、0772-4229068
2、武宣县管理部:武宣县城东路政务大厅一楼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咨询电话:0772-5217041
3、象州县管理部:象州县教育路中段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公积金窗口,咨询电话:0772-4363885
4、合山市管理部:合山市人民中路210-218号,咨询电话:0772-8911528
5、忻城县管理部:忻城县东门广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公积金窗口,咨询电话:0772-5517538
6、金秀县管理部:金秀县金秀镇功德路政务服务中心3号厅公积金窗口,咨询电话:0772-6212380
六、贷款流程

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申请编号:
申 请 人:
购房地址:
房屋形式:
一、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 | |||||||||||||||||||||||||
申请人姓名 | 出生年月 | 性别 | 民族 | 婚姻状况 |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职务 | |||||||||||||||||||||||
单位电话 | 手机 | 通讯地址 | |||||||||||||||||||||||
月缴存额 | 缴存基数 | 月收入 | 元/月 | ||||||||||||||||||||||
紧急联系人 | 与申请人关系 | 紧急联系人电话 | |||||||||||||||||||||||
配偶姓名 | 出生年月 | 性别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
职务 | 单位电话 | 手机 | |||||||||||||||||||||||
月缴存额 | 缴存基数 | 月收入 | 元/月 | ||||||||||||||||||||||
共有人1姓名 | 出生年月 | 性别 | 民族 |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
职务 | 单位电话 | 手机 | |||||||||||||||||||||||
月缴存额 | 缴存基数 | 月收入 | 元/月 | ||||||||||||||||||||||
共有人2姓名 | 出生年月 | 性别 | 民族 |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
职务 | 单位电话 | 手机 | |||||||||||||||||||||||
月缴存额 | 缴存基数 | 月收入 | 元/月 | ||||||||||||||||||||||
家庭月均负债 (注:已发生的债务) | 元 | 家庭总收入(月) | 元 | ||||||||||||||||||||||
二、拟购建住房情况 | |||||||||||||||||||||||||
售房单位/个人 | 联系电话 | ||||||||||||||||||||||||
房屋座落 | |||||||||||||||||||||||||
房屋类型 | □商品房□二手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住房□其他 | ||||||||||||||||||||||||
房屋形式 | □期房 □现房 | 房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 | ㎡/ ㎡ | ||||||||||||||||||||||
单位售价 | 元/㎡ | 房屋总价值 | 元 | 已付购房款 | 元 | ||||||||||||||||||||
担保情况 | □保证加抵押 □抵押 | ||||||||||||||||||||||||
三、申请贷款情况 | |||||||||||||||||||||||||
贷款额度 | 大 写: 小写: | 期限 | 年 | ||||||||||||||||||||||
偿还方式 |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 ||||||||||||||||||||||||
申请人 还款账户 | 姓 名: 账号: 开户行: | ||||||||||||||||||||||||
收款人 收款账户 | 姓 名: 账号: 开户行: | ||||||||||||||||||||||||
贷款申请人声明
1、本人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同意以本次所购房屋作抵押申请贷款。
2、本人借款期间的扣款账户信息:开户银行:;
账户名:;账号:。
3、本人申请办理月对冲还贷:□是 □否;配偶申请办理月对冲还贷:□是 □否;共同申请人申请办理月对冲还贷:□是 □否。
4、本次为本人、配偶及共有人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5、本人同意并授权你中心将本人、配偶及共有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其他个人信用数据库,并同意你中心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本人、配偶及共有人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6、本人同意并授权你中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本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房产信息,向广西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查询本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信息及相关信息,用以复核贷款信息。
7、本人将严格遵守约定按时还款,如有违约或逾期情形,本人同意你中心直接扣划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均无异议。
8、本人自愿按照你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则办理,愿意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可能的风险、后果和违约责任。如最终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的责任和损失,本人自愿放弃向你中心追究一切相关责任的权利。
请申请人在下列线内手抄:
以上表内填写内容及所附材料,完全真实;如有失实或虚假,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贷款申请人(签名盖手印): 配偶(签名盖手印):
共有人/共同申请人(签名盖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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