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批复》(房改字〔1992〕1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衔接的通知》(桂房改字〔20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有住房范围
市本级干部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旧公有住房、单位合作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来宾市位于其他城市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出售价格标准
(一)住房控制面积标准
公有住房出售按建筑面积计价,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为:科级及科级以下70平方米,处级90平方米,厅级120平方米。
(二)住房控制面积出售价格
1.旧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出售
(1)成本价按售房当年当地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价成新折旧计算,每年按2%折扣,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3)住房控制标准面积实际售价计算公式:
住房控制标准面积实际售价=〔(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每平方米工龄折扣额)×平均成新率×(1±地段、楼层、朝向增减率)+设施项目及装修增价〕×住房建筑面积
其中:每平方米工龄折扣额=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0.6%×夫妇双方合计工龄,工龄按1994年之前实际工龄计算。
2. 单位合作集资建房出售价格按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在内的建设实际费用计算。
3.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4. 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出售价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4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5.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住房出售价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超标面积出售价格
超过住房控制标准部分面积按售房当年同类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计算。
三、出售价格制定
(一)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逐年测定旧公有住房成本价,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公示后执行。申报成本价方案时候,应包括:定价依据、价格方案(包括出售基准价格,楼层、朝向、位置浮动幅度)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单位合作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建设单位须按规定进行出售价格核算,向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确认,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执行。
(三)超过住房控制标准部分面积出售价格参照周边商品住房平均成交价格确定,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统计或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提供。
四、其他
(一)半产权住房转全产权住房按照本办法测定旧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补交房款,出售价格按《关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全部产权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房改办〔1997〕12号)执行。
(二)干部职工腾退、单位回购的公有住房再次出售的,按本办法测定的售房当年旧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计算价格,低于回购价的按回购价执行。
(三)旧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和上市交易手续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手续。
(四)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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