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开发建设的来宾市建昌·御景城小区项目,在销售期间存在以下行为:5#2703房于2014年12月24日已备案在劳媛勤名下,2018年4月28日又将该房销售给黄小芳;1#2702房于2014年10月11日已备案在凌九生名下,2018年7月10日又将该房销售给周善明;2#403房于2014年9月28日已备案在李志超名下,2017年11月8日又将该房销售给陈翠秀;5#904房于2014年3月27日已备案在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2018年7月18日又将该房销售给韦尚北;1#2702房于2014年10月11日已备案在凌九生名下,2017年10月7日又将该房销售给樊金燕;1#1004房于2014年9月28日已备案在李志超名下,2018年6月27日又将该房销售给周毅;1#201于2014年9月29日已备案在李志超名下,2018年7月5日又将该房销售给欧坤。该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4日向你公司发出《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来建罚告字〔2019〕1号),你公司已向我局提交了相关陈述申辩材料,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现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将罚款款额缴至如下银行账号:
账户名:来宾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277741780010003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来宾市分行营业部
(注:请你公司到银行柜台进行缴款,勿通过网络银行转账,缴款完成后,请凭借银行柜台出具的单据到我局财务科607室开具相应票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机关地址:来宾市盘古大道中123号
联系人及电话:陆萍 0772-4215406
黄墅 0772-4215406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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