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第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广西消防总队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同意,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如下:
一、本通知提及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是指各级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与建设工程项目同步审查、同步监督、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
二、根据《来宾市机构改革方案》及《关于调整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总体部署和要求,市县主要机构及其职能同中央和自治区保持基本对应,市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职责划转市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市、区)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职责对应划转县(市、区)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关于市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和权限
(一)负责《来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5》确定的规划区内所有新、扩、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的,管理范围和权限相应调整。
(二)负责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需市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的自治区、国家级重点项目所有新、扩、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四、关于各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和权限
负责各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扩、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五、关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事项
以下三种情形按“属地管理”原则,谁监管验收谁责令改正、进行行政处罚。
(一)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以及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责令改正、进行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六、有关要求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设联动机制,对在工作巡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建法违规工程项目,要及时函告具有处罚权限的相应管理部门,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和行政处罚。
七、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的解释由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1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