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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建发〔2019〕1号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来宾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宾监管分局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2019/01/02 6.6k 阅读 134 点赞

市房产管理局,各县(市、区)住建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及《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政发〔2013〕2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宾监管分局(以下简称三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对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控、重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各部门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充分认识到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是确保房地产项目按期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及三部门监管要求签订《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一)自2019年1月8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之前,对单个监管项目(1本预售许可证,下同)自行选择项目所在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银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订《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一式五份,其中一份报项目所在地住建(房管)部门备案。对未开设监管账户或未签订《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所在地住建(房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

      (二)自2019年1月8日起,凡是在《办法》实施后开发建设且已获项目所在地住建(房管)部门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但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含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核算商品房预售资金额度、重点监管额度总额并报项目当地住建(房管)部门批准。同时,对单个监管项目(1本预售许可证,下同)自行选择项目所在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监管账户并存入与项目当前实际施工进度相应比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同时,到项目所在地住建(房管)部门办理《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补签、备案手续。当地住建(房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定期抽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住建(房管)部门对违反规定拒不开设监管账户或拒不签订四方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监管账户数量、名称、资金收存及划转、监管期限、变更、销户具体事项的确定

       1.账户数量的确定:单个监管项目只能设立1个监管账户,整个项目(楼盘)最多不超过3个监管账户,且设立后不得擅自变更。

       2.账户名称的确定: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应浓缩在5个汉字以内)+括号的相关楼栋号”三个部分组成,并与《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相对应,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账户名称一致。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与房地产企业名称一致。

       3. 预售资金的收存及划转

       第一,购房人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交款通知书,将购房全款或购房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申请商业或公积金贷款获批的购房款,由贷款银行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应监管账户中。

       第二,项目所在地住建(房管)部门应当明确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总额、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各时间节点累计拨付数额上限,并将相关信息通知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资金,由监管银行根据预售资金拨付审批情况予以划拨,监管账户内非重点监管资金(超出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支配,由监管银行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予以划拨。

       4. 监管账户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监管账户的,须经项目所在地住建(房管)部门同意,重新开立监管账户,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相应条款及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并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在项目所在地住建(房管)部门同意变更监管账户至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期间,各监管银行须暂停项目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付结算业务。

       5.监管账户监管期限、销户:监管期限自批准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之日起至该商品房项目获批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且经房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期限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银行提出书面销户申请,由监管银行报项目所在地住建(房管)部门同意销户后解除监管账户的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未申请办理监管账户销户的,监管银行须暂停办理该账户的收存、支付结算业务至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申请销户为止。

      (四)为确保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遵守《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申请监管账户现金支取或除查询功能以外的网上银行转账业务,不得办理质押担保等。同时,提前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前后的缴存、拨付、使用及工程施工进度等计划。在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之前,向监管银行提交《来宾市房开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审批表》、资金使用说明、工程形象进度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监管银行要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到项目施工现场核实。

       三、严格履职,确保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到位

       项目所在地住建(房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特别是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等环节,除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外,还应结合《办法》的规定,核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到位后,方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等业务,并做好明细台帐。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宾监管分局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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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