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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来建函132号 关于对来宾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66号提案的答复

2018/12/03 1.1w 阅读 475 点赞

刘建荣委员:

       您在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立法规范城市小区管理的建议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给我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物业管理小区不断增多,物业管理已经成为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规范城市小区管理很有必要,但是目前我市立法条件还不成熟,有如下三点原因:

       一、2018年3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见,正式法规尚未出台。

       二、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公布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部分修改和废除。目前住建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均未出台。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8〕25号)的要求“从2018年4月1日起,明确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目前自治区及我市物价部门尚未出台最新物业收费标准。

       鉴于我市正处于以上三个物业相关上位法的空档期,目前立法尚无上位法可依,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后,根据最新法条的规定,我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题调研,结合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实际,再出台我市的城市小区管理办法。


       承办人:陆萍; 联系电话:4215406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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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