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小区停车位归属的意见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拥有车辆数也增多,停车位严重不足,车位价值也得到提升。部分小区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之间就停车位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产生大量投诉。为了进一步明确居住小区停车位归属问题,我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居住小区停车位归属应视小区规划设计而分为以下三种情况来确定明确如下:
一、地下停车位为人防工程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若小区规划图明确地下停车位为人防工程的,其所有权归人防部门,和平时期使用权归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可转让使用权,其收益归房地产开发商所有,战争时期由人防部门无偿收回。
二、小区规划图明确规划停车位及车库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和第二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若小区规划图明确规划了停车位及车库,房地产开发商可优先向业主出售、附赠或者出租使用权。
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若小区规划图明确了公共场所和小区道路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为了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在征求小区业主同意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而划定的临时停车位,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可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停车位收益分成,业主收益部分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如用于抵扣业主物业管理费等。
请你们根据以上意见做好政策上的解释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业主的切身利益,防患于未然,杜绝业主群体事件的发生。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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