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各位机动车驾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因盘福安等85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且未参加满分教育和考试,现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请尽快到我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
扫码查看清单

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5月19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