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5日,印发《来宾市民政局 来宾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来民发〔2019〕5号),文件明确提标后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一、提标后的最低养育金额标准
(一)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感染儿童)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
(二)机构抚养孤儿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二、资金问题
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自治区和市、县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我区现行配套资金政策意见》(桂政函〔2016〕94号)的分担比例负担,待《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正式出台后,其分担比例则按新出台的方案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县级民政部门做好孤儿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工作,将符合条件对象的孤儿纳入保障范围。
(二)做好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做到应保尽保。
(三)及时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四)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做到按标准发放、及时发放、避免错发、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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