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取消遗体存放延时、运出火葬区审批。现将《取消遗体存放延时、运出火葬区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来宾市民政局
2017年1月18日
取消遗体存放延时、运出火葬区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市殡仪服务设施、遗体存放延时及运出火葬区设施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特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殡仪服务单位、遗体存放延时及运出火葬区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殡仪服务设施、遗体存放延时及运出火葬区是否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2.殡仪服务单位专业资格证书工作人员上岗情况,专用车辆等使用情况。
3.遗体存放延时及运出火葬区后续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法经营销售等。
4.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不定期检查:对殡仪服务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的,每年不少于1次。
2.定期检查:对遗体存放延时及运出火葬区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涉及国土、林业、市场监管等其他部门的,依照程序移交。对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内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土葬用品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移交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移交给国土资源局;对占用林地建设、扩大墓穴占地面积或乱葬乱埋的,移交给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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