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有哪些?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是持有本市户籍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①无劳动能力的。凡是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上级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②无生活来源的。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哪些内容?
答:①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现金或实物的方式为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主要是为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发放照料护理费。
③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
④提供住房保障。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⑤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⑥提供殡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标准按照当地基本丧葬事宜所需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3.如何办理特困救助供养?
答:由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哪些标准?又有哪些供养形式?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确定;农村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确定。
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三个档次。其中全自理的不予补助;半自理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60%确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供养对象个人意愿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5.特困人员永远得到救助吗?
答:不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①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②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③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④收入总和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⑤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未成年的特困人员,满16周岁后能够继续得到救助吗?
答:未成年的特困人员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满16周岁特困人员,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7.已享受孤儿待遇,还能同时享受特困人员待遇吗?
答: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8.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由哪个部门评估?
答:由特困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
9.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根据什么进行评估?
答: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①自主吃饭;②自主穿衣;③自主上下床;④自主如厕;⑤室内自主行走;⑥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 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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