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交水运发〔2024〕5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加快我市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特制定本指南。
一、实施时间及补贴标准
(一)实施时间
自交规划发〔2024〕95号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期间”),对在国内沿海或内河依法从事运输的来宾籍老旧营运船舶和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报废更新,按照交规划发〔2024〕9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具体补贴实施工作安排以当年通知为准。
(二)补贴标准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船舶类型、船龄和新建船舶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补贴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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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计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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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拆解 |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x船舶类型系数x船龄系数x船舶总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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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 |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x船舶类型系数x船舶总吨 |
|
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 |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x船舶类型系数x新能源清洁能源船动力形式系数x船舶总吨 |
注:船舶类型和船舶总吨以报废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及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船舶总吨不足30总吨的,按30总吨计算;大于30总吨不足50总吨的,按50总吨计算。
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单位:元/总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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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内河船舶 |
沿海船舶 |
|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 |
1000 |
1000 |
|
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 |
500 |
600 |
|
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 |
2200 |
1000 |
注:1.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执行内河船舶补贴标准。
2.必须报废老旧营运船舶方可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补贴。
内河和沿海老旧营运船舶船龄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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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种类 |
内河船 |
沿海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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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龄(X) |
船龄系数 |
船龄(X) |
船龄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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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类 |
10<X≤15年 |
1 |
15<X≤18年 |
1 |
|
15<X≤20年 |
0.7 |
18<X≤22年 |
0.7 | |
|
20<X≤25年 |
0.5 |
22<X≤25年 |
0.5 | |
|
货船类 |
15<X≤20年 |
1 |
20<X≤23年 |
1 |
|
20<X≤25年 |
0.7 |
23<X≤27年 |
0.7 | |
|
25<X≤30年 |
0.5 |
27<X≤30年 |
0.5 | |
注:根据船舶种类和实际船龄对应上表确定船龄系数。拆解船舶的实际船龄为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
船舶类型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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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型 |
船型系数 |
|
散货船、矿砂船、散装水泥船、杂货船、其他货船 |
1.0 |
|
集装箱船、冷藏船、多用途船、货滚船、木材船 |
1.2 |
|
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其他客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油船(包括沥青船)、推船、拖船 |
1.5 |
新能源清洁能源船动力形式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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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系数 |
|
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船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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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替代率 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船舶、燃油替代率 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船舶 |
0.5 |
二、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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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条件 |
所需材料 |
|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 |
1.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其中沿海货运船舶船龄在20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拆解船舶的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取小数点后三位); 2.船舶为机动船,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 3.实施细则期间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成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 |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附件2)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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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承诺书》(附件4)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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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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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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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市、区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包括船名、编号、能够证明船舶具有营运性的文件)复印件、船舶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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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拆解核对书》(附件5)、《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件6)原件(拆解完工后补充提交) | ||
|
《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证书》原件(拆解完工后补充提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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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船舶产权共有的,应先协商确定申报主体,提供其他所有人出具的授权文件以及其他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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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船舶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 ||
|
船舶所有人与拆解企业签订的拆解合同(协议)书原件 |
|
类别 |
条件 |
所需材料 |
|
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 |
1.应当有符合以上第(一)条要求的老旧营运船舶提前报废,且新建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与对应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 2.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3.在实施细则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4.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领取的补贴金额按照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总吨计算。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单船对应计算。 |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附件3)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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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承诺书》(附件4)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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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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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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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市、区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包括船名、编号、能够证明船舶具有营运性的文件)复印件、船舶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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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船舶拆解核对书》(附件5)《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件6)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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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船舶产权共有的,应先协商确定申报主体,提供其他所有人出具的授权文件以及其他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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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船舶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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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条件 |
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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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 |
1.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2.在实施细则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3.船舶主推进动力应当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 |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附件3)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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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承诺书》(附件4)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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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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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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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市、区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包括船名、编号、能够证明船舶具有营运性的文件)复印件、船舶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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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船舶产权共有的,应先协商确定申报主体,提供其他所有人出具的授权文件以及其他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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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船舶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
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原件现场核验后加盖“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不得多头申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统筹使用财政部下达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支持的客船、渡船报废更新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补贴)。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项目不得申报(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有关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三、补贴申报及审核
(一)申报范围:
1、船籍港为来宾籍的营运船舶和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
2、光船租赁等情况下,船舶船籍港与《船舶营业运输证》记载的船舶经营人注册地不一致的来宾籍营运船舶。
(二)申报流程:
1.申请人提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收集汇总并核对申请材料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后加盖“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蓝色印章,统一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受理。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会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意见,并按照自治区发改委、交通运输厅要求进行上报。
2.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送国家相关部委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正式下达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后,市交通运输局通知申请人按要求拆解并会同海事等部门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未经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申请人自行拆解老旧营运船舶的,不予补贴。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交水运发〔2024〕53号)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
四、船舶拆解
(一)船舶拆解前,由来宾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各指派1名工作人员和船舶所有人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船舶不在船籍港进行拆解的,来宾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派员前往船舶拆解现场实施监督。
(二)船舶经营人注册地与船籍港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经营人注册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各指派1名工作人员到拆船现场进行监督;船舶经营人注册地为区内,船籍港所在地属省外,由经营人注册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主动协调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共同指派工作人员到拆船现场进行监督;
(三)实施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应为在职在编人员,且具备船舶相关专业知识。
(四)船舶拆解前,现场监督人员应将船舶证书上所载信息、所附照片与目标船舶进行核实,比对现场目标船舶的外貌轮廓特征,并一一做好记录。核查内容包括:①船舶名称;②船舶所有人;③船舶类型;④将船检证书中照片与实船外观进行比对;⑤记录船舶主要设备情况(主机、齿轮箱台数,主机、齿轮箱铭牌参数信息等)。
(五)现场监督人员将拟拆解船舶信息与船舶检验证书中的数据进行核对,合议并确认申报现场拆解目标船的“船、证”一致,编写《船舶拆解核对书》(附件6),与船舶所有人和拆船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核实无误后,现场监督人员进行第一次拍摄。拍摄前应校好相机中的日期和时间。选择合适的拍摄距离和角度,照片中应包含现场实施监督人员,能反映出船舶全貌及主要特征(船名、船籍港、驾驶室、艏或艉形状等)。
(七)船舶拆解过程中,现场监督人员应到船舶拆解现场,对拆解船舶情况进行现场监督,进行第二次拍摄,拆解中照片应能反映出船舶主体已分割成若干分段,且船舶机舱位置已打开能直观看到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同时,照片中应包含现场实施监督人员,标有船名的分段。
(八)船舶拆解完成后,进行第三次拍摄,拆解完成后照片应与第一次现场监督拍摄的角度、方向、背景参照物基本相同,且能反映船舶已拆解完成的基本情况。同时,照片中应包含现场实施监督人员、切割下来的船艏部标明船名的废旧钢板。
(九)船舶拆解完毕,由来宾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共同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由现场监督人员将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拍摄的照片贴于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件7)附页,并在《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上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十)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舶主体结构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
(十一)船舶所有人应选择合规的船舶拆解企业(拆船企业需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落实环境污染管理相关工作)进行船舶拆解,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拆船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五、资金拨付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交水运发〔2024〕53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六、申请材料报送地址及咨询电话
(一)象州县交通运输局,象州县象州镇莲城路86号,联系电话:0772-4361767。
(二)武宣县交通运输局,武宣县城北路330号,联系电话:0772-5211164。
(三)兴宾区交通运输局,兴宾区城南新区裕达新世纪A区10栋,联系电话:0772-4215089。
(四)忻城县交通运输局,忻城县城关镇芝州一路15号交通大厦,联系电话:0772-5511707。
(五)合山市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合山市岭南镇人民中路383号,联系电话:0772-8912266。
附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交水运发〔2024〕53号);
2.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
3.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
4. “船名”承诺书;
5. 市船舶拆解核对书;
6. 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
来宾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1日
附件2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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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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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或身份证号(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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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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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名称 (须填写全称) |
开户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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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报废船舶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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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种类 |
内河船 □ 海 船 □ |
船名 |
船舶识别号 |
船籍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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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类型 |
总吨 |
船舶营业运输证号(乡镇客渡船提供证明文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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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日期 |
所有权注销登记日期 |
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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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单位)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领人(所有人为个人的签字按手印,所有人为单位的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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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管理部门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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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
船舶类型系数 |
船龄 |
船龄系数 |
计算补贴总吨 |
补贴金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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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交通运输局意见 |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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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此表一式三份,市级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2.编号由市级交通运输局编制,由设区的市名称、年代代码(申报年)和4位数字流水号组成。如广州(2024)0001。
3.拆解船舶基本情况按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营运证书填写。船舶种类一栏根据实际情况在内河船或海船中选一打钩。
4.船龄按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填写(保留小数点后3位),不取整。
附件3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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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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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种类 |
内河船 □ 海 船 □ |
申请资金类型 |
报废后新建燃油动力船 □ 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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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或身份证号(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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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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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号 |
从事乡镇客渡运提供证明文件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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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营业运输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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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须填写全称) |
开户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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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船舶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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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 |
船籍港 |
船舶识别号 |
建成日期 |
总吨 |
船舶类型 |
船舶动力形式 |
船舶检验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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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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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前拆解船舶的情况(报废后新建燃油动力船需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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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 |
总吨 |
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编号 |
报废补贴申请表编号 |
拆解船舶 合计总吨 |
新建船舶 合计总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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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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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单位)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领人(所有人为个人的签字按手印,所有人为单位的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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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管理部门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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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
船舶类型系数 |
新能源清洁能源船动力形式系数 |
计算补贴总吨 |
补贴金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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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交通运输局意见 |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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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此表一式三份,市级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2.编号由市级交通运输局编制,由设区的市名称、年代代码(申报年)和4位数字流水号组成。如广州(2024)0001。
3.申请资金类型一栏根据实际情况在报废后新建燃油动力船或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中选一打钩。
4.船舶种类一栏根据实际情况在内河船或海船中选择一种。新建船舶和已拆解船舶基本情况按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营运证书等填写。新建船舶动力形式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从燃油动力、混合动力、纯新能源动力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填写,其中混合动力应注明燃油替代率。
5.报废后新建燃油动力船,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将同一船舶所有人的已拆解船舶和新建船舶分别合并计算或单船计算对应关系,并据实填写。对应关系一经选择,具有唯一性,不重复。
附件4
“ (船名)”承诺书
兹有所属“(船名)”船舶郑重承诺:
信用良好,不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
未领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相关补贴资金,未领取财政部下达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用于客船、渡船报废更新项目。
如有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所有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市船舶拆解核对书
编号:
年月日时,我局组织xxx、xxx等同志到 (拆船企业)对 (所有人)的“(船名)”船舶进行拆解前的现场监督。监督人员通过在现场对有关人员的询问、对该船从其右侧进行了实船照片拍摄、对船舶船体进行了实地勘验和尺量等相关活动,收集了相关的资料和现场实体船舶的数据(见附件)。
经与船舶证书原件中船舶基本资料和数据的核对后,我们认为,现场的“(船名)”船舶确为所有;现场实体船舶为申请人申报拆解的目标船舶。
市交通运输局
年 月 日
附件6
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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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或身份证号(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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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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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 |
船籍港 |
船舶识别号 |
建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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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吨 |
船舶类型 |
船长 |
米 |
型深 |
米 |
型宽 |
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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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企业名称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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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开工日期 |
拆解完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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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证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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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人员意见 |
市级交通运输局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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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人(签字): |
单位(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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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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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一式三份,市级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人各存一份。 2.此表由现场监督人员编制。 3.编号由市级交通运输局编制,由设区的市名称、年份代码和4位数字流水号组成。如广州(2024)0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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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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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船舶进拆解厂后待拆解、拆解中、拆解后各1张照片 | ||||||||||||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