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市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统一部署,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联合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自2025年5月28日起,将动火作业13项典型违法行为纳入举报投诉范围,进一步强化全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投诉范围
动火作业13项典型违法行为如下:
1.在使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动火作业;
2.未进行内部审批制度;
3.小型工程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4.动火作业前未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提示;
5.动火作业人员无证施工;
6.作业现场周边存放大量可燃物或易燃易爆物质;
7.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
8.作业现场没有配备消防器材,没有消防用水;
9.作业现场未设置警戒线、安全标识;
10.作业现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11.动火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12.作业现场没有专门人员实施全过程监护;
13.动火作业结束后,未进行现场复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
二、举报投诉方式
举报投诉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
(一)举报投诉电话:0772-12345、0772-4275221(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举报投诉邮箱:lbsyjj@126.com;
(三)举报投诉传真:0772-4275116;
(四)来信来访地址:来宾市兴宾区城北街道政和路北82号来宾市应急管理局五楼501室。
举报投诉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包括明确的举报对象、客观真实的违法事实等),并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鼓励举报投诉人实名举报并留下联系电话,以便进一步沟通联系及反馈处理结果。
三、举报投诉办理
收到举报投诉事项后,工作人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移送。举报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举报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举报事项的;2.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核查处理或者属于重复举报的;3.其他不属于本公告举报投诉范围的举报事项的。
(二)核查处理。对本单位受理的举报事项,可以直接核查处理,也可以转交下级部门核查处理。经核实的举报事项,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结果反馈。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延期理由。
(四)实施奖励。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应按有关规定对举报投诉人给予现金奖励,并及时发放到位。
四、保密要求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来宾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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