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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马现声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争议案,案件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来宾劳人仲字〔2023〕第232-1号、第232-2号),如不服本裁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广西来宾市绿源路329号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劳动权益保障服务中心大厅)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72—4233378)
来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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