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
政策通知公告

来宾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来宾市取水许可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来水资源〔2023〕12号)

2023/11/15 1.7w 阅读 517 点赞

各县(市、区)水利局、金秀县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十六字”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着力加强取用水管理,规范取水申请、审批、发证和事后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来宾市取水许可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来宾市水利局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宾市取水许可规范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监督管理,规范取水申请、审批、发证和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规范取水许可管理范围

1.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2.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严格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严禁越权审批。

(一)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取水许可范围以外的下列取水的审批:

1.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2.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设区的市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3.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4.地下水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5.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二)设区的市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范围以外的下列取水的审批:

1.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2.县(市、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4.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立方米的取水。

(三)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严格取水许可申请和受理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取水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及承诺书(见附件1);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取水许可承诺书;

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4.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5.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6.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严格水资源论证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1.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包括《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附件2)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B)》(附件3)

(1)符合“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

1)取水量较少的情形。

A.取用地表水,年总取水量小于50万m3;

B.取用地下水,年总取水量小于20万m3,且不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

C.总库容小于100万m3的水库、塘坝;

D.总装机容量小于1000kW的水电站(不包括引水式电站)。

2)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情形。

A.取水口不在县级以上边界河流,不属于跨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的取水;取水水源未发生水事纠纷;

B.不属于冶炼、采选矿、钢铁、纺织、印染、制浆造纸、建材、化工石化、皮革、电镀、制糖、电力生产(不含水力发电)等高耗水、高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

(2)根据我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水利“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下情况也可对应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已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区域评估,对该区域范围内符合水资源消耗总量和消耗强度准入条件和准入标准的建设项目,除公用事业取水和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建设项目外,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
2)涉及农村地区的小型饮水工程(日供水规模1000m3/d以下或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下)、小型农业灌溉取水工程(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以及其他农村分散性取水工程类建设项目,可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B)》;

3)在2021年前已建成但未办理取水许可,且由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水资源调蓄和配置工程、内河航运工程、农业灌溉工程、农村饮水工程、生态补水工程(含河湖水系连通工程)等建设项目,如项目实际建成规模与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文件基本一致的建设项目,可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B)》;

4)利用农业灌溉工程或者其他取水户的许可水量作为水源,经该灌溉工程或者其他取水户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取水权转让的建设项目,受让方可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B)》;

5)对直接利用已取得取水许可的中小型水库工程作为水源的公共供水企业和灌区,如果其申请的取水量、取水用途、供水范围、用水指标等均符合该水库工程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意见,可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B)》。

(3)根据水利“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建设项目,其取水许可审批统一下放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4)对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可不组织技术审查,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其他取水申请材料一并审查,根据审查结论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

(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

1.区域评估的实施范围。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城市新区等特殊功能区内全部或部分项目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推行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对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区域,若印发的审查意见中已明确区域取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资源保护等目标、指标性管控标准与准入条件要求的,可不再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直接采用已有规划水资源论证成果,但是规划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印发超过5年,或者实际发展情况与规划不符,水资源配置条件、供水条件未实现或已发生变化的,应组织开展区域评估。

2.区域评估报告编制要求。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由区域管理机构牵头,自行或委托相关技术单位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参考《规划水资源论证导则》(SL/T 813-2021)编写,明确区域水资源配置方案、供水配水设施建设及安排,区域取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资源保护等管控标准和准入条件要求,提出入区项目采用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结论的建议。

3.区域评估报告审查责任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组织审查的责任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批准设立(认定)的区域,由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审查;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批准设立(认定)的区域,由设区市水利局组织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批准设立(认定)的区域,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涉及县(市、区)边界河流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的,由设区市水利局组织审查;涉及设区市边界河流和跨设区市行政区域取水的,由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审查;涉及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取水,以及由国家批准设立(认定)的区域,统一由自治区水利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自治区水利厅和设区市水利局可委托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区域评估成果运用

1)及时公开区域评估成果。审查责任单位和区域管理机构应主动公开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审查意见,并载明审查成果共享使用及有关贯彻实施的意见或要求,告知区域内取用水单位如何使用区域评估成果申请取水事项。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成果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2)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对入驻区域评估范围内的自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和由区域供水企业统一供给原水(自来水除外)的建设项目,除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和取用地下水资源的项目外,均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即取水许可申请人在已经充分知晓和理解取水许可告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后,填写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及承诺书并签章(附件1),以书面形式承诺将按照承诺书中所规定的条件、标准和取水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实施取水行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成果作为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不再要求取水申请人单独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取得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成果或者区域评估成果因特殊原因未及时按规定完成修编的,仍可按现行规定单独申请取水许可。

3)取水许可实行属地审批。评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下放到评估区域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边界河流和跨行政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指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取水的,应当发送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并载明取水重要事项。不批准取水的,应当发送不予许可取水的文件,并告知不予许可的事实与理由。

4)简化取水许可证发放手续。获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对自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权人应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自行验收,并将自行验收资料报送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对由区域供水企业统一供给原水的,取水审批机关应在发送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时,直接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一律发放电子证。严控建设项目超出所评估区域的水资源配置方案自备取水。

五、严格取水许可审查和决定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审查(核)机关原则上与审批其取水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一致。

2.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客观、公正、合理组织报告书审查工作,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3.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予通过技术审查。

4.审定后的论证报告书及技术审查意见(或论证报告表)是审批取水申请的重要依据。论证报告书未通过技术审查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取水申请。

5.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技术审查、听证和征求意见时间)。

6.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7.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或区域水权核定,并且符合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8.取水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

9.实际用水总量达到或接近流域或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严禁或限制新增审批取水,其中地下水取用水总量达到或接近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或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严禁或限制新增审批地下取水。

10.取水审批机关决定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水源地水量水质状况,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对应的保证率;

(2)退水地点、退水量和退水水质要求;

(3)用水定额及有关节水要求;

(4)计量设施的要求;

(5)特殊情况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6)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7)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事项;

(8)其他注意事项。

11.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建设项目中取水量、取水水源、取水地点以及取水用途等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六、规范取水许可证发放

取水许可验收发证以及延续、变更后核发新证,注销、吊销取水许可证应通过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进行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数据的录入、审核、更新和维护,确保证照信息与审批业务信息一致。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一)规范取水许可验收发证

1.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验收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2.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相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重点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退水情况等内容,出具验收意见(详见附件4)。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3.取水审批机关在核发取水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明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

4.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发生改变(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以及取水量增加至超过取水申请批复水量的情形,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二)规范取水许可延续发证

1.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取水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取水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提交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延续取水申请书等材料。

2.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科学核定许可水量。

3.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规范取水许可变更

1.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四)规范取水许可注销

1.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2.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5.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取水人不再取水的,申请人可以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注销申请书申请注销取水许可证。

七、规范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一)规范计划用水管理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批准的取水许可量为主要依据,统筹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年度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取用水户提出的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综合平衡、统筹协调、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下达取用水单位用水计划。

2.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年计划用水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应明确取水户年度用水总量、取水水源类型及用途等内容。月计划用水量由用水单位根据核定下达的年计划用水量自行确定,并报管理机关备案。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书面下达权限范围内用水单位的本年度用水计划;新增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20日内下达。

4.用水单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管理机关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用水单位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仅调整月计划用水量的,应当重新报管理机关备案。

(二)规范取水计量管理

1.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对取水量进行计量,并根据《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要求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使用,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2.大中型灌区渠首、取用地表水年许可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田灌溉取水户或者取用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户,应当建设在线计量设施,并将数据接入自治区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3.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建立完善的取水计量管理制度,规范取水计量的岗位职责、工作程序、人员管理、计量器具管理、运行维护、数据记录等具体内容,建立取水计量器具档案和台账,做好监测计量设施的运行维护、计量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三)规范用水统计调查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名录库的上报、审核和日常维护。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做好辖区内各类用水统计调查表填报工作,并对其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填报的用水统计调查表进行审核。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用水统计,按时上报区域综合年报表。

4.取水单位(或个人)要规范设置用水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通过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按时报送基层定报表或基层年报表,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规范水资源费征收

1.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30%以内(含30%)部分在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30%以上的部分在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加2倍征收。

2.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分级征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执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应当由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3.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向持证人送达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持证人应当按照通知书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期限和缴款数额到指定银行缴纳水资源费。

4.取水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费通知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五)规范取水许可档案管理

取水单位或个人、取水监督管理单位均应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规范的台账资料,主要包括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和取水日常管理台账档案。

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台账包括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专家审查意见(或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取水许可申请书及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申领表、取水许可工程(设施)验收意见、延续取水申请书、取水许可证核发文件、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等。

取水日常管理台账主要包括取水总结及用水计划申请文件、用水计划下达文件、取用水统计台账、缴费通知单及缴费凭证、计量设施安装凭证、计量设施检定或校准报告、计量设施更换和维修记录、日常监管记录等。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