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3〕4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除矿业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外,我市矿业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确定为20%,各县(市、区)执行统一的首次征收比例,不得随意变更。
二、除首次征缴外,探矿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转采后或采矿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根据出让合同按年度分期缴清,且矿业权出让收益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最长应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征收完毕。具体分期缴纳工作规则或制度,由市自然资源局另行研究制定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其他事项继续按照桂财综〔2023〕40号规定执行。
来宾市财政局 来宾市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
来宾市税务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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