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开始施行。因各地情况不同,各部门分工方案不一,《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多处条款使用了“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等用语,未具体明确监管部门。根据《噪声法》第七条和《“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西壮族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3—2025年)》相关要求,各地应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因此,对《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的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十分必要,对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声环境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特制定《来宾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桂环发〔2023〕22号);
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2024〕—6)。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2024年8月,《分工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征求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来宾海事局11个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目标任务
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突出噪声问题,改善辖区声环境质量。
四、主要内容
《分工方案》明确和细化了我市各有关部门在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13处条款中,尚未明确责任部门的监管职责。
1.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监管部门:此条款由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分工方案负责。其中: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住建部门协助负责;交通运输、城管、水利等部门对所主管项目负责。
2.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监管部门:此条款由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分工方案负责。其中: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住建部门协助负责;交通运输、城管、水利等部门对所主管项目负责。
3.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监管部门:此条款由公安部门负责。
4.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监管部门:此条款由公安部门负责。
5.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监管部门:此条款由住建、市场监管部门按分工方案负责。其中:第(一)项由住建部门负责;第(二)项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噪声污染,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其余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引起的噪声污染由住建部门负责。
五、涉及的范围
《分工方案》涉及范围为市级噪声监管职责部门。
六、执行标准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工业噪声: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建筑施工噪声:指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交通运输噪声: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社会生活噪声: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八、惠民利民举措
《分工方案》明确和细化了我市各有关部门在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13处条款中,尚未明确责任部门的监管职责,群众可根据《分工方案》直接向主管部门投诉,能更加快速、便捷地解决噪声扰民问题。投诉方式可通过电话方式投诉:公安部门为110,其他部门为12345热线;也可直接向主管部门公开的邮箱、网站、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噪声污染投诉。
政策解读单位: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政策咨询电话:0772-6497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