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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文字】《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解读

2024/01/21 1.3k 阅读 292 点赞

一、出台背景 

(一)出台背景

20218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近两年来我市依据54号文解决城区范围内部分项目的办证问题,但根据现场调查及掌握的数据统计,仍然存在因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手续、消防手续和人防手续缺失、申请主体不清或缺失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不动登记的问题,尤其是近一两年,群众通过12345热线反映房地产项目办证的问题接连不断,欲望强烈54号文也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办法。为化解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特制定《来宾市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的通知》(201411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 根据20193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

6.《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20238月,《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征求兴宾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信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8个局(委)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原则、实施范围、实施步骤、主要措施、部门职责、整改追责等六个方面内容。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尊重事实,先证后责。坚持办理登记与追究责任相分离,合理区分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业主责任,采取先证后责、证缴分离的方式,优先解决购房业主办证问题,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完善审批、竣工手续和补缴税费,督促各部门依职能完善本部门相应职责。

(二)实施范围:市本级范围内(含兴宾区各乡镇)属于国有土地上因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手续、消防手续和人防手续缺失、申请主体不清或缺失等原因形成的历史遗留房地产项目、房改房、集资房、市场运作房以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认定的其他项目,且在20218月之前已交房及入住的上述项目,可以纳入《意见》的处理范围。20218月份起新形成的问题以及小产权房不适用《意见》。

(三)实施步骤:分为建立问题清单、进行项目审查、明确申请主体、开展前期工作、提交材料、办理登记等。

(四)主要措施:《意见》针对市本级具有共性、普遍性的4种具体情形,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解决路径和破解办法。具体情形分别是:一是关于明确申请主体的问题,包括开发建设单位灭失、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开发建设单位法定负责人失联导致申请主体缺失等三种情形。二是关于解决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三是关于解决项目建设工程竣工手续、消防手续和人防手续缺失的问题,包括项目建设工程因报建报批手续不全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已有五方竣工验收合格的、未办理消防和人防手续等三种情形。四是关于解决划拨土地上建设房改房、集资房、市场运作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办理流程等问题。

(五)明确各部门职责。

(六)明确整改及追责办法。

四、涉及范围

《意见》涉及的范围为:市本级范围内(含兴宾区各乡镇)属于国有土地上因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手续、消防手续和人防手续缺失、申请主体不清或缺失等原因形成的历史遗留房地产项目、房改房、集资房、市场运作房以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认定的其他项目,且在20218月之前已交房以及现在已入住的上述项目

五、执行标准

市本级涉及范围内的项目可按照《意见》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关键词诠释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七、惠民利民举措

《意见》针对我市在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手续、消防手续和人防手续缺失、申请主体不清或缺失等堵点问题提出解决路径,特别是提出以五方竣工验收合格材料作为房屋符合工程建设和验收要求的替代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最大化程度解决了当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同时,减轻了申请人费用负担,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八、新旧政策差异

不动产登记改革后,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主要执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依法依规和依申请登记的原则开展不动产登记。但是,由于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等原因,曾经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房屋、土地分别登记,形成了大量历史遗留问题。为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在充分征求并采纳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后,出台了《意见》。《意见》与以前相关政策相比,提出解决的问题更具有针对性,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和路径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更有利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同时,《意见》坚持尊重历史、简化手续的原则,加快推动问题化解,最大程度上化解存量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九、特色亮点

(一)《意见》结合来宾实际,对54号文进行细化,并提出实施路径。一是明确申请主体;二是明确符合规划的项目的规划核实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不再报政府审批;三是对于已入住或已交房的小区,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但已有五方验收材料的,经市住建局备案后可作为房屋符合工程建设和验收要求的替代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四是已入住或已交房的小区,未办理人防、消防验收手续的,先给其办理不动产证,再由市住建(消防)、人防组织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竣工时的消防和人防技术标准要求组织消防和人防安全条件评估,并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合格后补办消防、人防验收或备案等手续。

(二)明确部门责任,部门联动,为促进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化解提供保障。不动产登记的实施部门为不动产登记中心,但在登记过程中所需要的一系列材料涉及各相关部门,《意见》以先证后责为原则,明确各部门应尽的职责以及后续的整改及追责问题,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化解提供了多方位的保障。

政策解读单位:来宾市自然资源局,政策咨询电话:0772-42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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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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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