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来宾市规章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政府规章修正项目,现将有关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一)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需要对《办法》进行相应修改。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和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的精神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对有关立法项目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审查,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需要进行修改,增加相关内容。
(二)为确保立法权限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需要对《办法》进行相应修改。规章的个别规定已与修改后上位法不相一致。根据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对设区市的立法权限进行调整,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增加“基层治理”,为贯彻落实上位法修改要求,维护法制统一,需要进行修改。
(三)为顺应机构改革后职能发生变化,需要对《办法》进行相应修改。2019年机构改革后,重组来宾市司法局,原来宾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相应职能已经并入市司法行政机关,《办法》中的来宾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已经不存在,为理顺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需要进行相应修改。
二、修改依据和参考资料
修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来宾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区外有关省市的立法经验。
三、意见采纳情况
在审查征求意见中,未收到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63个单位反馈无意见。
四、目标任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明确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五、修改主要内容
一是对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7个条款进行修改;二是增加2个条款,作为第四条、第七条;三是删去第四十条;四是将条文中涉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第一条的修改:将第一条的“保证规章质量”修改为“提高立法质量”,增加“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表述。
修改为:“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来宾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三条的修改:根据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对设区市的立法权限进行调整,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增加“基层治理”。
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弘扬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主要是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精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弘扬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
(四)关于第四条的修改: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第一条就已经明确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来宾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此,不再重复引用。主要是引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的相关表述。该条关于“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本办法第四条已经明确。
修改为:“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本条款明确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规章制定中承担的职责;本条第三款的内容在第三章起草,已经有具体要求,在此不再重复表述.
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研究、协调、决定规章制定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年度规章立法计划草案的编制和规章草案的审查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做好规章制定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规章项目的提出和草案的起草等工作”。
(六)增加第七条:“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制度,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主要是为提高立法质量,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程度,实现立法工作全过程民主。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要求。
(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要求:“有关部门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按照工作职责对有关立法项目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审查”。
增加“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的原则”的审查内容。
本条第二款、第四款内容在第五条第二款、最后一款已经明确,不再重复。
修改为:“规章送审稿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协调、衔接;
(三)有关部门之间的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八)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在第七条明确“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制度”,本条增加向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
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发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还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说明,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说明”。
起草单位熟悉相关情况,便于解答相关内容。
(十)将第四十条予以删去。
由于2022年7月11日来宾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主任会议通过《来宾市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规则》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程序,已经作了规定。
(十一)条文中“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2019年机构改革后,重组来宾市司法局,原来宾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相应职能已经并入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解读单位:来宾市司法局立法科,政策咨询电话:0772——4278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