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一)出台背景
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提出“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2022年1月,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各专项小组2022年面上改革任务〉的通知》将“进一步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列为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22年面上改革任务之一。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明确,按照供地即可开工的原则,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机制。2022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22〕84号),聚焦“标准地+协议制+承诺制”用地模式。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工业用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助推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来宾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
4.《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各专项小组2022年面上改革任务〉的通知》;
5.《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22〕84号)。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2023年4月,《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征求6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来宾高新区)、三江口新区管委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17个局(委)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工作内容、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内容。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围绕“事先定标准、事前做评价、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明确了《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三)工作内容
明确“标准地”含义,确定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包括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及对标验收等五个主要环节,并将任务分解至各责任单位。
(四)监督管理
包括全过程监管、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监管等内容。
(五)保障措施
提出了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营造良好氛围等三个方面措施。
四、涉及范围
来宾市工业园区、市三江口新区及各县(市、区)工业园区,且不涉及以下产业类型:1.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生态环境影响大或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2.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
六、执行标准
来宾市工业园区、市三江口新区及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工业项目供地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标准地:在达到“净地”要求、先行完成区域评估及项目开工建设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以下统称“三通一平”)等条件的基础上,明确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指标,履约承诺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
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对园区内确定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节能评估、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评价等进行统一评价评估。
“3+X”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X”即固定产出强度、建筑系数、绿地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其他控制性指标。
八、惠民利民举措
(一)有效降低企业建设成本。《实施方案》明确“标准地”出让需先行完成区域评估及项目开工建设所必需的“三通一平”等基础条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来宾高新区)、市三江口新区管委可根据各产业园区的区域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事项纳入区域评估事项范围,统一组织区域评估,有效减轻地方区域评估资金负担。符合区域评估结果适用条件的项目可直接使用评估结果,避免出现项目多次评估的问题。加强数据共享流通,符合区域评估结果适用条件的项目,审批部门应直接使用评估结果,不得要求用地企业单独开展评估。推动区域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纳入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供审批部门和用地企业免费共享,不得要求用地企业分担成本。
(二)落实项目审批服务。《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来宾高新区)、市三江口新区管委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服务机制,推行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审批代办、跟踪服务,优化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压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时间,促进项目在最短时间内落地建设。
九、新旧政策差异
无
十、特色亮点
(一)细化“标准地”改革实施举措。《实施方案》提出,创新“标准地”供应方式,建立健全便捷惠民的“包办型”评估模式、节约集约的约束型用地模式、创新高效的服务型审批模式、全程监管的闭环型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业项目供地政策,破解我市工业项目落地难题、投入产出低、联动监管弱等难题,促进土地要素向高端产业、优质企业集聚,推动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
(二)推行“标准地+协议制+承诺制”用地模式。《实施方案》明确,企业取得“标准地”后,按规定程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通过土地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和投资建设监管协议对企业用地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管,确保法律层面有保障、政府园区企业三方有作为。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机制,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促进项目在最短时间内落地建设,降低企业用地时间和经济成本,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区域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全方位加强“标准地”事后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充分运用竣工验收、达产复核、信用监管、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全方位强化“标准地”监管,降低闲置土地、低效土地发生率。建立全过程信用档案,记录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作为用地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
政策解读单位:来宾市自然资源局,政策咨询电话:0772-428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