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25号)第十七条精神,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来宾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9〕51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为保持政策措施的延续性和统一性,《办法》的框架基本与自治区保持一致,属于我市特色的有:
(一)我市评估步骤和评估结果确定时间根据自治区评估情况进行综合调整
主要体现在《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自治区评估工作定于在评估年度次年年初开始,6月底前完成,但考虑到我市评估应先行开展,且结果确定应结合自治区对我市的评估结果,才能确保我市评估结果更加准确、可靠。因此,拟定各评估对象自评时间和市级核查时间均早于自治区对应工作开展时间约1个月左右,市级评估结果在自治区评估结果出台1个月内落实。
(二)确定我市年度奖励金额分配方式
考虑到我市目前财政支付能力,年度奖励金额暂全额由自治区发放给我市的基础性奖励和激励性奖励中分配,主要体现在《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
一是年度奖励金额按照自治区发放给我市的基础性奖励和激励性奖励情况分别做二次分配,奖励资金发放给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用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扩面、业务经费等支持养老保险事业发展。
二是明确基础性奖励,只对完成市级分解自治区下达的参保扩面、征缴收入、基金缺口责任分担等定量性任务的市本级和县(市、区)和发放,按所完成征缴收入量所占全市总量的百分比中确定分配奖励资金,如分配后资金还有剩余的(如按此分配模式,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县将无法享受到基础性奖励资金),将余额转入激励性奖励进行分配。
同时,考虑到实行激励约束机制后,自治区将取消对各市经办机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能力经费的自治区财政补助,为此,明确,如获得自治区激励性奖励的,将激励性奖励金额的七分之一划入基础性奖励总额进行分配。
三是激励性奖励,原则上总额度为自治区安排我市的激励性奖励资金总额的七分之六和我市基础性奖励资金转入余额之和,安排给市本级和奖励获得市级评估A、B等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我市评估结果拟定分为A、B、C三个等级, 数量原则上分别为2个、3个、1个。其中,C等级可以大于1个。由于自治区要求各市研究确定对各县(市、区)的激励约束办法,我市实质上已经由自治区进行考核,因此不再考核市本级,但是,须相应安排资金给市本级,在此参照基础性奖励的做法,先将奖励性奖励按照自治区安排我市的激励性奖励总额×当期市本级基金征缴收入量占全市基金征缴收入量比重安排给市本级,剩下的资金再分配给获得市级评估为A等级和B等级的县(市、区),其中,A等级按照资金量的50%分配,数量原则上为2个,即每个A等级可获得25%的奖励性资金;B等级也按照资金量的50%分配,数量原则上为3个,即每个B等级可获得16.67%的奖励性资金。如在获得C等级的个数大于1个的情况下,则奖励性资金无法使用完毕,此时,余下资金按照均分原则,由市本级、县(市、区)平均分配。
四、意见采纳收集情况
分别在2020年10月、12月两次发文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并结合单位(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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