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和过程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扶贫发〔2019〕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办发〔2016〕86号)等文件精神,由市卫健委牵头草拟了《来宾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来宾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管理。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实现行政、业务、人员、药械、绩效考核“五统一”为主要内容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新模式;乡村医生实行乡聘村用,身份为乡镇卫生院编外聘用人员;各县(市、区)财政每年支付3000元/村卫生室作为办公经费。
(二)明确乡村医生的准入条件及退出情形。
准入条件为: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遵纪守法,遵守医师执业道德规范;2医学类专业中专毕业及以上学历;3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4首次注册到政府办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年龄在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原注册到政府办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5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能够承担相应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诊疗工作任务;6服从乡镇卫生院的调配。
退出情形为:1自主离开乡村医生队伍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2未能在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继续登记注册的。3连续两次绩效考评不合格或连续两次绩效考评群众满意度测评不合格的。4擅自改变执业地点的。5受刑事处罚的。6受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的。7不服从调配的。8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聘用合同关系自然动解除(如需要延长聘用的乡村医生,必须经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办理续聘手续。续聘的乡村医生将由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聘用,不再发放财政补助)。9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
明确乡村医生的招聘程序。1由乡镇卫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聘计划,报经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明确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和招聘程序等,由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2由乡镇卫生院对报名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公示考试或考核结果,报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确定聘用人员。3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人员统一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由其所在乡镇卫生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的乡村医生名单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三)明确乡村医生的薪酬待遇及养老保障。基本工资每月不低于当地村委副主任待遇标准(现时1700元/人/月),养老保障每月由当地财政补贴100元/月/人,并由乡镇卫生院统筹,依法为乡村医生购买相关社会保险。
(四)明确乡村医生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资金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以行政村为单位,由各乡镇卫生院统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乡村医生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低于1000人的,资金缺口由当地县级财政负责兜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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