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促进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强监管严执法年”专项行动的通知》(桂安委〔202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强监管严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11 号)文件精神,结合矿产资源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方案于2020年4月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等15个有关单位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二 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
对合法矿山企业加强监管,督促矿业权人履行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以及其他法定义务。
(二)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1.严厉打击非法勘查矿产资源行为。对矿产资源勘查检查是否存在无证勘查、不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勘查、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以采代探”以及非法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严厉查处无证开采行为。对违法主体明确和违法事实清楚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非法采矿现场按照“三不留一毁闭”要求进行取缔整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严厉查处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越界开采行为。对越界开采问题严重的,拒不返回本矿区开采的,或以安全整改、矿山治理、矿山修路等名义持续越界开采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持续推进矿产资源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重点摸排在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背后的黑恶势力线索;摸排公职人员与社会人员私下勾结,执法不严,瞒报线索,通风报信线索,对案件查处找关系、打招呼,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摸排以用地纠纷、破坏风水等名义阻挠合法矿山特别是碳酸钙资源矿山建设、开采的黑恶势力线索;摸排以暴力威胁阻碍执法、恶意煽动群众,威胁甚至攻击执法人员的黑恶势力线索。
三、专项行动的实施步骤
(一)全面清查阶段(2020年3月—4月)。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对辖区所有生产矿山、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清查检查,全面排查非法开采矿点,边排查边查处整治。
(二)查处整改阶段(2020年4月—11月)。
在全面排查和打击的基础上,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易发多发地区开展不定期集中整治,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抓好问题整改。在专项行动中注意摸排矿产资源领域的扫黑除恶线索,并及时上报。
(三)督促总结阶段(2020年12月)。
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没有查处整改到位的县(市、区)限期责令整改;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巩固成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执法监察长效机制。
四、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专项行动负总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进本辖区内的专项行动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进专项行动;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查处。
(三)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矿产资源监管责任,协同推进专项行动。
五、名词解释
(一)无证开采。无证采矿主要包括:(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3)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5)持勘查许可证采矿;(6)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7)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8)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9)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
(二)越界开采:指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三不留一毁闭”即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
(四)“以采代探指”持勘查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本质上也属于无证采矿行为。
(五)先行登记保存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依法采取保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