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2018年1月17日,广西首宗净采矿权—南宁市西乡塘区双定镇秀山村岽利坡陇集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在南宁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以5339万元成功挂牌出让,创下了近几年南宁市建筑石料类矿种出让的最高价。与过去不同,净采矿权在出让前,相关部门已完成了地表附着物的补偿、土地租用等工作,免除了竞得人的后顾之忧,避免出现竞得采矿权后却因各种相关问题难以解决,长期无法开工的情况,此举有效激发了市场的活力。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推进净采矿权出让试点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62号)要求,加大全市矿业权出让管理改革创新,推进全市矿业权竞争出让工作,印发了《来宾市推进净采矿权出让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扩大我市净采矿权出让试点。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方案》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本级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共计反馈意见15条,其中无意见10条,采纳3条,不采纳2条,其中兴宾区人民政府提出:“市人民政府在兴宾区出让的采矿权,兴宾区一直以来都未享受采矿权出让收益比率分成,为了更好开展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建议市人民政府将在兴宾区出让的采矿权收益,参照返还给其他县(市)的比率返还给兴宾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三):“资源所在地为设区市的,按照中央40%、自治区36%、设区市24%的比例进行分成。”因此该条意见暂不采纳。象州县人民政府提出:“七、工作要求(三)完善出让收益制度。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出让收益管理制度,明确采矿权出让收益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分配使用的比例,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为推进净采矿权出让提供保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中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县(市)只有18%的比例分成。而地质调查与勘察、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储量核实、评审和备案、矿产资源开发自用方案编制、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矿业权出让、审批、监管等矿产资源保护与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县财政困难重重,净采矿权出让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最为重要,为调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积极性,建议明确分配到乡镇、村的比例分成从上级比例分成中分配,并明确比例”。矿业权出让收益中乡镇、村的比例分成没有相关文件依据,因此该条意见暂不采纳。
三、目标任务
2021年前,武宣县、象州县、忻城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合山市、兴宾区各行政区范围内至少完成1宗净采矿权出让。
四、主要内容
《方案》推进净采矿权出让试点分为七项内容,分别是: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任务、组织机构、净采矿权定义、条件、内容和步骤、方式及工作要求、净采矿权出让政策、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
五、涉及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来宾市实施净采矿权出让。
六、执行标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推进净采矿权出让试点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62号)以及关于矿业出让管理等有关规定。
七、关键词诠释
“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工作处理到位,使竞得人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等权益制约,且按规定能够及时办理采矿许可申请登记手续的拟出让采矿权。
八、有利举措
(一)创造采矿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二)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等权益制约,免除了采矿权竞得人的后顾之忧。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效防范地方在出让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九、新旧政策差异
《方案》推进净采矿权出让,明确要求做好土地、林地权属调查,确保无权益纠纷。对涉及林业用地指标的,要协调具有审批权限的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使用政策的意见,并能够配置指标;协调做好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相关补偿事宜,并与土地权属人初步签订相关协议。配合和指导采矿权竞得人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采矿许可登记以及土地、林地等手续工作。
十、特色亮点
一是创造采矿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地方财政收入。二是解决用地、用林难问题,有效维护采矿权人合法权利。三是允许将采矿权出让前期投入作为出让条件,调动地方推进净采矿权出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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