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依据
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9〕263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稳妥有序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并印发了《来宾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方案》。
二、目标任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原则,在2020年2月底前,完成全市封闭销售92号车用乙醇汽油,来宾市范围内不得销售同标号的非车用乙醇汽油。
三、主要任务
(一)完成设施改造改造。2020年2月28日前,我市范围内全部加油站完成92#车用乙醇汽油适应性改造工作。
(二)实行月报制度。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成员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联席办(设在市发改委),报送本县(市、区)和本单位在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推进情况。
(三)组织抽查检查工作。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联席办组织工作组对推广使用工作进行抽查,各县(市、区)也要组织对所辖区域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解决推广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发函《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函》(来发改能源函〔2020〕7号)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等13个相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其中共采纳3条意见,未采纳3条意见(详见来宾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方案采纳情况表);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8个部门对《方案》无修改意见。
来宾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方案采纳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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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 位 |
意 见 |
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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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委宣传部 |
宣传工作中“市委宣传部指导全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的宣传工作。新闻单位的宣传口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改为“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全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的宣传工作。新闻单位的宣传口径由市委宣传部指导牵头部门起草”。 |
未采纳。市级新闻单位的主管部门是市委宣传部,该项宣传工作建议还是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改成了“宣传口径由市委宣传部指定新闻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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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市场监管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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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应急局 |
1.建议将“四、责任分工”的“(一)加油站改造”中的“XX标号车用乙醇汽油”改为乙醇汽油; 2. 建议将“四、责任分工”的“(一)加油站改造”中内容改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1.已采纳。 2.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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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公安局 |
1.车用乙醇汽油推广的舆情监测应当由乙醇汽油推广相关责任主体单位(石油公司)负责监测,结合工作实际判断是否属于对于散布舆情造谣中伤、破坏影响推广工作的行为。需要进行打击的,应当由乙醇汽油推广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报案后,由公安机关进行侦办。 2.公安机关可以参与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监管联合检查执法,但仅限于协助拦停车辆靠边接受检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无法对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准驾不符、不按规定配备押运员等交通违法行为以外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也无法实施暂扣车辆的强制措施。 |
1.已采纳。已将车用乙醇汽油推广的舆情监测工作转到石油公司负责。市公安局负责对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中打击造谣中伤、散布舆情和破坏影响推广工作的行为进行侦办,维护社会稳定。 2.未采纳。职责分工中公安局是配合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具体工作按照职能开展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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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生态环境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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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交通局 |
来宾市目前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
未采纳。车用乙醇汽油还是要通过车辆运输到各个县(市、区)和加油站,交通局还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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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税务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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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合山市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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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武宣县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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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象州县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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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忻城县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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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兴宾区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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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金秀县政府 |
未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