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的合理住房消费需求,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开展异地发放二手房贷款试行工作,现就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支持来宾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解决异地购买二手房资金需求,开展异地发放二手房贷款试行工作。来宾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在广西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可以向缴存地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编制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67-2017);
(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的通知》(桂建金管〔2019〕11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办理条件
1. 借款申请人为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
解读:借款申请人应为单位缴存职工,且在来宾市行政区域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公积金账户需保留6个月缴存额)。
2. 所购房屋为来宾市行政区域外广西行政区域内的二手住房。
解读:购买的住房是二手自住住房,位于来宾市行政区域外广西行政区域内。
3. 房屋购买时间应在本通知发布后,以获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认定。
解读:购买的二手自住住房,过户到借款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在本通知发布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4. 符合来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
解读:了解申请条件可登录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办事指南→贷款,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申请办事指南”。
5. 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抵押物,以所购二手自住住房为抵押的,价值以合同交易价格和市公积金中心内部核查确定的价值中较低者确定。
解读:借款申请人需为贷款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足额担保的抵押物,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以所购二手自住住房为抵押的,抵押物价值以合同交易价格和市公积金中心内部核查确定的价值中较低者确定。市公积金中心内部核查价需经本中心贷款调查员上门进行核查。
(二)办理材料
所需材料按照来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办理材料清单提供。
解读:了解申请所需材料可登录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办事指南→贷款,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申请办事指南”。
(三)办理流程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抵押人等携带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至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现场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按流程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
1.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抵押人等携带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至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申请(登录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办事指南→贷款,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申请办事指南了解办理地址)。
2. 市公积金中心完成贷款审批。
3. 受托金融机构办妥抵押手续。
4. 符合放款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解读单位: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划信贷科,咨询电话:0772-423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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