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经来宾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来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来公积金〔2023〕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更好地了解《办法》,现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来宾市自愿缴存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来公积金〔2019〕13号)和《来宾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来公积金〔2019〕14号)于2019年9月16日印发实施。来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比在2019年9月30日为89.95%,2022年12月31日为76.25%,目前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较充裕。
二、政策出台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和在我市灵活就业居住的各类人员的住房保障支持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在原《来宾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将《来宾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来宾市自愿缴存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合并修订为《来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三、政策出台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条文解释
(一)贷款对象
公积金贷款对象是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缴存人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和在来宾市灵活就业居住的各类人员。单位职工包含在来宾市辖区内、辖区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
(二)恢复异地贷款
来宾市辖区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与来宾市单位缴存职工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符合相关条件是指公积金贷款对象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
(三)开展组合贷款
可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借款申请人可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应符合以下要求:
1.借款人应为同一缴存人,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应为同一套住房;
2.每一笔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应用同一种担保方式。
(四)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顺位贷款的,不需要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已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转到原商业贷款银行结清部分商业贷款本金,借款人只需自筹原商业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差额部分及利息、违约金等少部分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
(五)贷款最高额度
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可贷额度按公式计算,不足30万元的,在满足家庭债务占家庭收入比不超过60%的可按30万元计算。
可贷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1万元×连续缴存年限
单位缴存职工和自愿缴存人员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一致,夫妻双方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年限可合并计算。提取与申请贷款为同一套住房的首付款金额可计算入缴存账户余额。
如,张三,月缴公积金1,300元,公积金缴存基数6,500元,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了6个月,缴存余额7,800元,按公式计算可贷额度156,000元,不足30万元,在满足其他贷款条件时可以贷款30万元。
(六)住房套数的认定
不向购买第三套住房的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对象,认房认贷,“认房”是按申请人家庭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认贷”是按申请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
农村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不纳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家庭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认定。
(七)对自愿缴存人员缴存期限的要求
在来宾市灵活就业居住,并在来宾市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人员,缴存期限从“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缩短为“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八)对自愿缴存人员月缴存额的要求
申请人为自愿缴存人的,申请的贷款额度和年限计算得出的月还款额不得高于自愿缴存人员家庭月缴存额。
如,张三,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40万元,贷款年限2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月还款2,238.47元,则张三的公积金月缴存额需大于2,238.47元。
(九)对缴存余额的要求
《办法》第六条“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和第十一条“(六)贷款申请至结清期间,缴存账户余额须不低于月缴存额的6倍”。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须不低于月缴存额的6倍。贷款未结清期间,办理部分提取公积金、用公积金对冲还本、月对冲还贷等业务,缴存账户余额须不低于月缴存额的6倍。
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主贷人不能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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