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来宾监管分局制定《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执行。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来宾监管分局
(来宾银保监分局代章)
2023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试行)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来宾监管分局
2023年7月28日监制
说明
1.本指导文本由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来宾监管分局制定。
2.本协议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协议中,应当遵循依法、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
3.本协议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4.当事人可以针对本协议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情况在本协议文本基础上进行补充约定, 但补充约定内容不得与《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
5.本协议纸质盖章文本作为存档和公示使用,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如纸质盖章文本的内容与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平台记录协议内容不一致,以监管平台中内容为准。
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45130020230516XXX
甲方(资金监管部门):
地址:
负责人:
联系方式:
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地址:
负责人:
联系方式:
丙方(监管银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为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中重点监管资金用于该预售商品房的有关工程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就乙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商品房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
1.2监管楼栋:。
1.3项目坐落:。
1.4涉及预售资金监管的楼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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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资金监管楼栋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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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楼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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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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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地上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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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地下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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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规划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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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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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地上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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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地下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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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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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住宅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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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非住宅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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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拟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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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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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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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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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监管额度和监管期限
2.1监管范围:购房人按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住房按揭贷款及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全额付款、分期付款、意向金、装修成本)等各种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2.2 重点监管额度及申报原则:
2.2.1 重点监管额度为人民币元(2023年5月1日前已纳入监管的项目按原定的重点监管额度,不需填下页的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申报表)。
2.2.2 监管额度申报原则:乙方根据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算总额(包括建筑安装、配套建设、全装修商品房装修成本等费用)的110%确定监管项目重点监管资金,且每平方米建安造价指标不低于本市最新公布的同类型结构的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所申报的重点监管额度应明确资金使用款项及金额,具体填入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申报表,未列入资金使用计划申报的,不予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甲方根据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综合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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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申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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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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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管额度申报组成因素① |
重点监管金额申报② |
重点监管额度 ③(②*110%) |
乙方资金使用计划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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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安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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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区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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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发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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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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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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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停工、拖欠农民工工资、逾期交房等风险性事件的,资金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将项目监管额度调整为商品房预售款全额监管,保障资金安全,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
2.4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至该监管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止。
2.5调整方式:本协议监管楼栋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确定后,因规划设计内容发生变化造成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变化的,乙方应向甲方申请重新评估,并及时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本协议监管楼栋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重新核定后,甲、乙、丙三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3.1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乙方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向丙方申请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为本协议监管楼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须为在人民银行备案的实体账户,户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楼栋号”),仅限本协议监管楼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不得申请现金、支票支取或除查询功能以外的网上银行转账业务,不得办理质押担保等。监管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户银行:
3.2非重点监管资金须从监管账户划转至乙方指定账户才能提取使用。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户银行:
3.3监管账户变更:乙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监管账户的,须经甲方同意,并重新签订三方协议,重新开设监管账户,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监管账户。在甲方同意变更监管账户至重新签订三方协议期间,丙方须暂停监管账户资金的收存、支付结算业务。
3.4监管账户注销:本协议监管楼栋的预售商品房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乙方在监管系统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经甲方确认通过,解除相应的预售资金监管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注销监管账户的书面申请。甲方向丙方出具同意乙方注销监管账户的复函后,乙方与丙方办理相关账户注销手续。
3.5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乙方不得向监管账户内转入其他资金,丙方保证该账户资金余额为零。
四、预售资金的收存
4.1乙方出售本协议监管楼栋商品房时,在预售商品房项目现场只能安装丙方的专用POS机,用于收存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其他款项(包括一次性全额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装修成本)等各种形式的购房款,不得以现金等方式或另设其他任何账户用于收存本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
4.2 丙方应确保监管账户的银行存款余额与监管系统账户余额相符。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报送监管账户银行存款明细账,配合甲方核查监管项目的资金情况。
五、预售资金的使用
5.1乙方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应通过监管系统提出使用申请,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监管系统向丙方发送拨付指令,丙方收到系统拨付指令直接划转乙方申请使用资金至指定账户。
5.2乙方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应通过监管系统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5.2.1 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需送一份原件至甲方留档);
5.2.2 第三方向乙方发送的请款函(需送一份原件至甲方留档);
5.2.3 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需送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至甲方留档)。
5.3乙方申请重点监管资金,应满足相应的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各节点相应的监管额度资金拨付数额不得超过以下最高限额:
5.3.1监管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用款的,拨付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25%;
5.3.2监管项目建成层数达到设计总层数的一半申请用款的,拨付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40%;
5.3.3监管项目建成层数达到设计总层数的三分之二申请用款的,拨付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50%;
5.3.4监管项目结构封顶申请用款的,拨付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60%;
5.3.5监管项目完成主体验收申请用款的,拨付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85%;
5.3.6监管项目完成外墙装修,脚手架已拆除申请用款的,拨付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90%;
5.3.7监管项目取得住建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申请用款的,拨付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95%;
5.3.8经确认该商品房项目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全额拨付剩余的重点监管额度资金,可以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5.4乙方需要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的,应通过监管系统提出使用申请,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监管系统向丙方发送拨付指令,丙方收到系统支取指令即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5.5经甲方列为重点监管项目的,在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平台标注,并及时推送至丙方。列为重点监管项目期间,所有预售资金全额监管。乙方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的,甲方按照监管额度构成和资金使用优先级别对每一笔资金使用用途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到丙方划款。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取消重点监管项目标注后,预售资金的使用按照本协议5.1、5.2、5.3、5.4执行。
六、不明入账处理
6.1因交存错误而产生不明入账的,由乙方在系统提交退款申请,甲方审核同意后向丙方发出划款指令,丙方凭该指令办理不明入账款项退款手续。
6.2因交存信息不全面产生不明入账的,乙方应及时登录监管系统补录购房人购房信息。
七、权利义务
7.1甲方权利义务
7.1.1 甲方根据乙方上报的商品房项目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重点监管额度;
7.1.2 甲方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核实乙方资金使用申请后,通知丙方予以拨付;
7.1.3 甲方对重点监管项目所有预售资金全额监管。乙方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后,甲方按照监管额度构成和资金使用优先级别,对每一笔资金使用用途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通知丙方予以拨付。
7.1.4对乙方、丙方预售资金收存、使用行为进行监督,依规依约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7.2乙方权利义务
7.2.1 乙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用于收存购房款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并与购房人约定将定金及其他购房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7.2.2 乙方通过POS机收存购房款的,只能使用丙方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设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用POS机收存预售资金,POS机签单应包括商品房项目名称、房屋唯一识别码及楼栋号、收款银行名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及账号等信息。不得在预售商品房销售现场设置除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用POS机以外的其他收款设施。
7.2.3 购房人如以现金支付购房款的,乙方应引导购房人通过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辖内网点直接将预售资金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7.2.4 乙方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本协议监管楼栋的《个人住房贷款按揭合作协议》中须约定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作为购房人的住房按揭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收款账户,所得按揭贷款项直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7.2.5 乙方选定发放住房按揭贷款的金融机构不是丙方时,乙方应协调发放住房按揭贷款的金融机构按《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规定将按揭贷款直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如发放住房按揭贷款的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的,乙方不得选用该金融机构发放住房按揭贷款。
7.2.6 乙方应根据《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相关规定提取使用监管账户资金,提取使用监管账户资金进度与有关工程建设进度要合理匹配;提取重点监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测绘、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工程装饰装修、绿化、消防、农民工工资等项目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费用。
7.2.7 乙方应确保专人专岗,加强监管系统工作。
7.2.8 乙方应接受监管部门开展的有关预售资金收存、使用的监督、检查。
7.2.9 乙方应承担与预售资金相关的纠纷化解主体责任。
7.3 丙方权利义务
7.3.1 丙方应依照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规定,严格内部流程管理,确定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本协议监管楼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建立预售资金收存、使用台账,以监管账户为单位建立和保存该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档案。
7.3.2 丙方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督、管理和执行使用,配合甲方做好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管理。并按照《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开展涉及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且不限于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规范收存预售资金、将按揭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等。
7.3.3 丙方严格按照本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依规依约收存、拨付预售资金,未经甲方审核的资金使用申请,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拨付手续。发现乙方存在违规挪用重点监管资金问题的,应当停止拨付,立即告知甲方。
7.3.4 丙方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上准确、及时更新数据,定期与甲方、乙方进行对账,确保监管账户的资金收存、使用及余额等信息与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信息一致。对出现不一致的,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将实时预警,同时暂缓丙方新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直至处理完毕。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因丙方原因造成逾期的,将对其所属分行年度考核予以不良记录。
7.3.5 丙方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可能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采取冻结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说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性质。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保全、执行的,丙方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
7.3.6 丙方应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开展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依法配合预售资金监管的各类信访矛盾纠纷的调处。
7.3.7 如果丙方和乙方存在借贷关系,丙方不得用本监管账户重点监管资金以任何方式冲抵乙方贷款本金及利息、费用。
八、违约责任
8.1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逾期审核乙方提出的用款申请,延迟发出预售资金拨付指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8.2 乙方违约责任
8.2.1 乙方未将预售资金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甲方可暂停本协议监管楼栋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未按规定和约定收存或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支取重点监管资金,甲方可责令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乙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甲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进行企业诚信记录与扣分、公开通报并抄送相关审批部门、企业总部;情节严重的,乙方及相关负责人不得以企业或个人名义参加新的出让土地竞拍活动,不得申请审批新的建设项目、新批次商品房预售许可,暂停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等相关业务;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2.2 因乙方原因导致监管账户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采取冻结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致使丙方无法进行账户管理或因乙方违反预售资金监管政策规定、本协议相关要求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8.3 丙方违约责任
8.3.1 丙方违反本协议,未经甲方核实同意,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应当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负责向本协议监管楼栋商品房有关购房人做出书面说明,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甲方可提前与其解除本协议,同时将其从监管银行名录中删除,对其予以公开通报,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来宾监管分局。丙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线索,甲方移送相关部门。
8.3.2 丙方违反《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乙方违规收存、使用预售资金提供便利,以及发现乙方存在违规收存、使用预售资金但未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甲方,经甲方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暂停丙方承接新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暂停期不低于3个月)。暂停期满,经甲方核实其整改完成,恢复其承接新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甲方可提前与其解除本协议,同时将其从监管银行名录中删除,对其予以公开通报,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来宾监管分局。丙方涉嫌违纪违法的相关线索,甲方移送相关部门。
8.3.3 除不可抗力之外,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拨付预售资金,造成商品房建设延误或者引发社会矛盾、涉稳风险问题的,由丙方负责向本协议楼栋商品房有关购房人做出书面说明,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甲方可提前与其解除本协议,同时将其从监管银行名录中删除,对其予以公开通报,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来宾监管分局。因预售资金监管系统错误导致的资金划拨错误,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丙方涉嫌违纪违法的相关线索,甲方移送相关部门。
九、协议解除
9.1 监管楼栋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乙方监管账户销户后,本协议终止履行。
9.2 本协议在监管楼栋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确需解除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经同意后办理监管银行变更,另行签订《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立新的监管账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应条款及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丙方应对乙方与购房人在监管银行变更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收存丙方监管的资金继续负责收存管理,并配合乙方将收存的监管资金划转至新监管账户,直至完成所有监管资金交割,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在办理监管银行变更期间,不予办理商品房合同网签、预售资金收存、使用手续。
十、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项处理:
10.1.1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1.2 向来宾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
11.1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协议一式叁份,协议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监管部门):(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丙方(监管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