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住建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2〕46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来宾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结合来宾实际,对2020年印发的《来宾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来财综〔2020〕7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来宾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来宾市财政局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5日
来宾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来宾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2〕46号)《来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来宾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来财预〔2019〕46号)及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使用政府债券资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还应遵守政府债券管理规定。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按资金使用范围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督促指导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市财政局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政策再作调整。
- 支持范围
第七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改造工程产生的相关费用等支出。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 资金预算下达
第八条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明确到具体项目并下达至对应项目主管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同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中央、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的统筹力度,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若涉及项目资金进一步细化分解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资金细化分解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下达。
第九条补助资金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因推进困难等原因无法实施确需调整变更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项目调整计划。因项目调整导致补助资金在本级行政区域间(即市本级及城区间、县级)调整的,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资金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同时将补助资金调整文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及时按工程建设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等提供的完备资金申请材料后,原则上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延长资金拨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市、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报送全市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具体实施县级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本县绩效评价报告。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的相关材料,于每年1月31日前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和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县,影响全市绩效考评扣分(或得零分)的,将按照现行市对县绩效考评办法提请市督效办给予该县相应的绩效考评扣分。
(二)市财政局和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各县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形成全市绩效评价报告材料,于每年2月5日前将评价报告及附表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八条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等基本情况;
(二)本地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整体情况,包括绩效评价目标、指标体系、评价方法以及组织实施评价的工作过程;
(三)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综合评价情况;
(四)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分析和说明;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九条市、县财政部门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来宾市财政局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来宾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来财综〔2020〕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租赁住房保障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2.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3.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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