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决定开展2022年上半年阶段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材料申报时间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星期五)17:00,逾期不受理。
二、材料提交地点
来宾市兴宾区盘古大道中123号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楼来宾市建筑业联合会办公室。联系人:杨柳青,联系电话:(0772)4215312。
三、考核评价
(一)由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来宾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交诚信综合评价的所有相关材料;
(二)申报企业要提供本企业在来宾市辖区内承建的在建项目一览表(加盖单位公章),我局将随机抽取其中1个项目作为现场核验项目;
(三)我局将组织考核检查组按照规定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依据《来宾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对企业进行考核评价。
四、其他事项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申报材料、评价信息采取申报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申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未尽事宜,请与我局建管消防科联系。联系人:王振广,联系电话:(0772)4236657。
附件:1.来宾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信息申报表
2.来宾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来宾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信息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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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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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信息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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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信息类别 |
□业绩信息 □纳税信息 □奖励信息 □不良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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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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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的发布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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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附件材料 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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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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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联系人 及电话 |
附件2
来宾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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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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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业绩 |
30 |
近2年度累计在来宾市建筑业产值排名第1-5名的得30分;排名第6-10名的得29分;排名第11-15名的得28分;排名第16-20名的得27分;排名第21-25名的得26分;排名第26-40名的得25分;排名40名之后有业绩的得15分,没有业绩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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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纳税信息 |
10 |
近2年度累计在来宾市缴纳所得税排名第1-5名的得10分;排名第6-10名的得9分;排名第11-15名的得8分;排名第16-20名的得7分;排名第21-25名得6分;排名第26-40名的得5分;排名40之后有纳税的得4分;没有纳税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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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良好行为记录 |
60 |
企业在来宾市从事建筑业活动、行业检查中获得各级政府或住建局通报表彰或表扬的,国家级通报每次加4分,住房城乡建设部或自治区政府通报每次加3分,自治区住建局或来宾市政府通报每次加2分,市住建局通报每次加1分,有效期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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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在来宾市承建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鲁班奖、詹天佑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每个得10分,有效期36个月;获得部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国家优质工程奖每个得8分,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之星、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得9分,有效期24个月;获得自治区级奖项:自治区级文明工地、广西优质工程、自治区级工法的,每项得9分,有效期24个月;获得广西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一等奖,每项得3分;二等奖,每项得2分;三等奖,每项得1分,有效期12个月;获得市级奖项:市文明工地、红河杯的、优质结构奖,每项得8分,有效期12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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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参加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市级优质工程质量“红河杯”、市级优秀结构奖评比,评比成绩合格以上,但没有一次获奖的,包括被取消获奖称号的企业,得4分。有效期12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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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得20分,发生一般事故计10分,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计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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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人员均到场得10分,人员不到位均为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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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配合住建局完成各项抢险、救灾、扶贫、“创城”、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指标任务,对配合完成任务较好的企业,通报一次得5分,有效期12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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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 |
企业在申报信息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每1条虚假信息,扣30分,有效期24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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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在来宾市从事建筑业活动、行业检查中受到各级政府或住建局通报批评的。国家级通报每次扣4分,住房城乡建设部或自治区政府通报每次扣3分,自治区住建厅或来宾市政府通报每次扣2分,市住建局通报每次扣1分。有效期12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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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按要求参加住建局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或相关协调会等会议,未经批准缺席的每次扣5分,有效期一个季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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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住建局或行业监督机构要求报送自检自查工作情况报告或总结的,每次扣1分,有效期一个季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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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来宾市承建项目未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的,每项扣5分;有专项方案但未经审核批准或通过专家评审的,每项扣2分;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无危大工程公告牌扣3分;未进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无班前教育影像资料的,每工序扣1分;未按经批准或评审通过的专项方案开展实施的,每项扣10分;未按经批准或评审的专项方案规定要求施工,造成重大险情的每项扣15分;缺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履职记录,每项扣5分;无验收标识牌扣3分;缺危大工程施工监测、安全巡视记录,每日扣1分。有效期6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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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钢结构吊装、安装屋面压型板等高空作业,未在其下支设安全平网的,扣5分;悬挑式操作平台设置在通道口上方的,扣5分;未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无验收合格标识的,每处扣3分。有效期6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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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作支架立杆时,利用水平杆和扣件传力的,每处扣5分;阳台、挑檐等模板支撑架与外脚手架相连的,每处扣5分。有效期6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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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施工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或使用登记备案手续的,每台设备扣5分。有效期6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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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制定“样板引路”实施方案,扣2分;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可视化图文展板、工程样板、实物样板,扣3分;质量样板未经验收确认,扣3分;质量样板与工程实体质量无相符性检查的,扣4分。有效期6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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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扣10分。有效期6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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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被住建局或行业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拒不停工的每次扣2分。下达整改通知书而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每次扣1分。有效期一个季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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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每次扣1分。有效期12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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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质量问题、农民工讨薪等投诉事件:企业拒绝配合协调、对投诉处理不及时或引发群访事件而不按应急预案处置的,每次扣5分,若整改合格,有效期12个月,整改不合格的,有效期至整改合格之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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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被应急部门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总包单位按每死亡一人扣20分计,有效期12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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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施工现场擅自停工或者按要求停工后恢复施工不及时报告,每次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
注:本评价标准得(扣)分采用衰减制,即信用记录得(扣)分中各个指标有效期超过12个月的,所得(扣)分值在有效期前12个月按100%得分计算,在第13至24个月期间按60%得分计算,在第25至36个月期间按30%得分计算。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