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及《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来政办发〔2021〕15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促进本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本市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叁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经我局认定后,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其现有资质类别高一等级相应的业务。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信誉良好
1.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实施之日起,不存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社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因违反建筑市场相关法规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市场准入的情形。
2.企业在来宾市2020年度建筑业产值大于壹亿元(采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数据为准)。
(二)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
项目负责人具备拟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资格(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
(三)能够提供足额履约担保
企业以银行保函、保证担保、保险等方式提供工程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工程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向建设单位提供)。
(四)企业需做出承诺
在认定意见书有效期内,不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办理工商注册地变更迁出本市,不办理企业重组、合并、分离等涉及资质许可的事项。不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认定程序
(一)企业根据工作需要,拟对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进行调整的,需在2022年1月5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产值报表等证明材料。
(二)我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调整认定条件的,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
四、其他事宜
(一)经我局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的企业,在认定意见书有效期内可参与相应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建设单位应予以认可,不得设置限制、排斥条件。
(二)企业在认定意见书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我局可以撤销认定意见书:
1.被资质许可机关撤回、撤销相应资质的;
2.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意见书的;
4.违反承诺或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三)经调整后承接高一级资质相应业务的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未达到承诺要求的,应责令停工,并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相关责任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未尽事宜,请与我局建管消防科联系。联系人:宾洁,联系电话:0772-4236657。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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