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来建发〔2018〕2号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开展党政领导干部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委属各科室、二层单位: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开展党政领导干部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委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开展党政领导干部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
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解决领导干部承包经营农村土地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根据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来宾市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来办发〔2017〕1号)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工作对象和范围
(一)清理工作对象
委机关、各二层在职科级以上干部。
(二)清理范围
至本方案下发之日,上述清理工作对象仍存在以本人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承包经营农村土地行为的,都必须清理。
承包经营是指:本人、借用他人名义或者以参股的方式承包(含租赁,下同)经营农村土地的行为。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林业的土地。
下列情况不在清理范围之内:
1.清理工作对象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用于科学研究、公益事业及类似项目的(以当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或下达项目计划文件为依据)。
2.清理工作对象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区划为生态公益林,不以采伐利用木材为主要经营目的(以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3.清理工作对象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以扶贫为目的,与建档立卡贫困户联合开发经营、收益主要归贫困户所有的(以贫困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4.清理工作对象按国家规定由本人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可不列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原则、依据和目标
(一)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适应形势、从严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分类处
理的办法,妥善解决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
农村土地问题。
(二)清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5号)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清理目标
用一年左右时间,对全委科级以上干部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维护农民群众利益,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勤政为民。
三、清理步骤和时间安排
党政领导干部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采取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各负其责,先调查摸底、后开展清理,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月5日前完成)
各科室、二层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全面动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自行报告阶段(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
各科室、二层单位要严格按照清理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清理工作对象如实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情况报告表》(附件1),未参与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人员要提交《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零报告》(附件2)。请各科室、二层单位于2018年1月30日前将相关报表报委清理办(人教科)。委清理版将报告情况在全委进行公示,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
各科室、二层单位按照方案要求,组织清理工作对象开展自查自纠,督促清理工作对象与发包人协商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将承包的农村土地予以清退;或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协商解除合作经营关系,终止经营活动。在清退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要认真研究,积极协调,稳妥解决并及时上报。
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严肃纪律,杜绝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采取转让承包经营权或者股份形式清退的,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合作股份转让给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能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强行转让;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应付的承包金及其他费用,损害群众利益。
清理工作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后,要向本委报告,出示清理退出证明、合同、协议等相关手续材料,并由委清理工作办公室复印存档备查。个别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2018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清退手续的,清理工作对象要向委清理工作办公室提交延期清退申请书以及具体清退计划及清退承诺,经委清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2019年7月31日。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我委于2018年8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在全委进行公示。
(四)组织核查阶段(2018年9月15日前完成)
组织开展核查核实。自查自纠结束后,2018年8月31日前我委对本委清理对象的报告表和公示期间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全面核实,对不按规定报告和清退以及弄虚作假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上报市清理工作办公室。
(五)总结巩固阶段(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
清理工作结束后,我委对本单位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再次填报《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清退情况统计表》(附件4)、《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5),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上一级清理工作办公室。
四、清理工作领导机构
成立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党政领导干部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清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抓好全市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
组长:李金元党组书记、副主任
副组长:龙杏华主任
莫慧军 党组成员、副主任、市人防办主任
成员:陆春庆党组成员、驻委纪检组长
黄年胤党组成员、副主任
覃玮党组成员、副主任
代晓东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人教科,办公室主任由黄年胤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从相关科室抽调。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抓好全委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各项具体工作,加强对工作的督促检查,按时间节点要求统筹上报相关材料、筹备有关会议。
五、清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科室、二层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清理工作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畏难情绪,确保清理工作有序开展,按时完成,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二层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专项清理工作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统筹。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清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亲自动员,亲自督办,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研究和推进清理任务的落实,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做好思想工作。广泛宣传开展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要深入细致做好清理工作对象的思想工作,化解消极、抵触情绪,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要注意收集舆情,加强引导和监控,制定应对预案,及时处理和化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四)建立长效机制。委清理办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在年度集中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要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中报告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情况。今后因工作和岗位变动且属于本方案规定清理工作对象的人员,也要按要求进行清理并报告。清理工作结束后,对仍有反映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的地方和单位,市委巡察机构要进行重点了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暂未列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引导他们逐步退出,防止出现新的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
(五)严肃执纪问责。对清理工作不力或不按要求开展清理工作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问责。对在清理工作中瞒报漏报、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对拒不按要求清退或弄虚作假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律先免职并进行点名通报,再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1.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情况报告表
2.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零报告
3.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情况明细汇总表
4.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清退情况统计表
5.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情况报告表
(由清理对象向单位报告) 单位:亩、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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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姓名 |
工作单位 |
单位性质 |
身份证号 |
政治面貌 |
现任职务 |
承包经营主体 |
承包地点 |
承包面积 |
承包金额 |
承包起止时间(年月日) |
发包人 |
承包土地类型 |
承包用途 |
土地性质 |
是否需要清退 |
拟采取的 清退方式 |
计划清退时间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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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单独 |
本人参股 |
借用他人名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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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股比例% |
合伙人姓名 |
与本人关系 |
合伙人职业 |
名义承包人姓名 |
与本人关系 |
职业 |
协议补偿退还发包方 |
无条件退还发包方 |
协议流转 |
股权转让 |
其他方式 | ||||||||||||||||||
填表说明:
1. 单位性质:填写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群团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公益一类非参公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
2. 承包地点:填写承包土地所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或者农场、林场等。
3. 承包金额:只填写本人所占份额。
4. 承包土地类型:填写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面、滩涂、其他。
5. 承包用途:填写种植粮食、种植经济作物、种植林木、种植苗木花卉、水产畜牧养殖或其他。
6. 土地性质:填写国有或者集体。
7. 一人涉及多个承包用途的,按不同用途逐个填报。
填表人签名: 填表时间: 联系电话:
附件2
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
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零报告
(由清理对象向单位报告)
根据《XXX》(XXX号)的要求,本人已按要求认真自查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情况,本人未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无漏报、瞒报、弄虚作假情况。本人特向组织作出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零报告。
报告人单位名称:
报 告 人 签 名:
年月日
附件3
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情况明细汇总表
(由单位向清理工作办公室报告)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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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政治面貌 |
职务 |
承包经营主体 |
承包面积 |
承包金额 |
承包起止时间(年月日) |
发包人 |
承包土地类型 |
承包用途 |
土地 |
拟采取清退方式 |
计划清退时间 |
备注 | ||||||||||||||||||||||
|
农业 |
林业 |
水产畜牧养殖 |
其它 | ||||||||||||||||||||||||||||||||||
|
中共党员 |
其他 |
厅级 |
处级 |
科级 |
企业职务 |
本人单独 |
本人参股 |
本人借用他人名义 |
耕地 |
林地 |
草地 |
荒地 |
水面 |
滩涂 |
其他 |
粮食 |
经济作物 |
林木 |
苗木花卉 |
国有 |
集体 |
协议补偿退还发包方 |
无条件退还发包方 |
协议流转 |
股权转让 |
其他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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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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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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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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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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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工作单位、承包起止时间、发包人、计划清退时间外,其余项目均需汇总数量。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附件4
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
农村土地清退情况统计表
(由单位向清理工作办公室报告)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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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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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领导干部或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总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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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
本单位需开展清退干部总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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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单位自查零报告干部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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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情况 |
人数(人) |
面积(亩) |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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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协议补偿退还发包方 |
|||||||
|
3.无条件退还发包方 |
|||||||
|
4.协议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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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股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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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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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清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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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未按时清退 |
人数(人) |
面积(亩) | |||||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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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名):填表人:电话:
附件5
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情况汇总表
汇总单位(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
|
项目 |
合计 |
机关单位 |
事业单位 |
国有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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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 |
人大、政协 机关 |
法院、 检察院 |
各民主党派 、 群团机关 |
承担行政职能类 |
从事生产经营类 |
公益一类 |
公益二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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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加清退整改活动单位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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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党政领导干部总人数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总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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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属清理对象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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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需清退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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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零报告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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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清退情况 |
人数(人) |
面积(亩) |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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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协议补偿退还发包方 |
|||||||||||
|
4. 无条件退还发包方 |
|||||||||||
|
5. 协议流转 |
|||||||||||
|
6. 股权转让 |
|||||||||||
|
7. 其他方式 |
|||||||||||
|
未清退情况 |
人数(人) |
面积(亩) | |||||||||
|
8.未按时清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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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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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名):填表人:电话: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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