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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建罚字〔2017〕1号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1/24 1.8w 阅读 59 点赞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建罚字〔2017〕1号

广西桂新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17年5月27日,你公司所监理的来宾市维林大道排水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现场调查笔录证据显示:你公司在施工现场监理不到位,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按《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建市〔2002〕189号)填写完善监理记录,未能督促施工单位有效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你公司派驻的项目总监黄卫英、项目监理肖明未认真履行项目质量安全监理职责,履职不到位,对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失察。你公司及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委已于2017年11月16日向你公司发出《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来建罚告字〔2017〕1 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停工整改,对你公司在来宾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所监理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对你公司及项目总监黄卫英、项目监理肖明给予全市通报批评。责令你公司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工程项目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强化员工教育培训和安全防范意识。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机关地址:来宾市盘古大道中123号

      联系人及电话:宾  洁,0772-4221039

              蓝日欢,0772-4236657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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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