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乡镇政府驻地及乡村街路巷命名,全面提升全市地名建设水平,助力乡村振兴。现将做好乡镇政府驻地及乡村街路巷命(起)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地名命名标准化、规范化相关要求,遵循“照顾习俗、体现规划、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尊重历史、反映特色、一路一名、好找好记”的原则,结合城镇建设规划,依法依规命(起)名道路、街巷名称,使道路、街巷命(起)名更富文化底蕴,更具地方特色,实现艺术性,特色性和整体性有机统一,提升地名规范化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严格执行《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命(起)名;按照“维护国家尊严、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民族文化特色;符合地名规则,反映本地历史、文化、地理特点;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采用具有时代意义的词组命名,力求多样化、色彩丰富、不单调、不重复、不用生僻字、不用人名、不用外国地名、不使用带有政治、宗教色彩的词语命名,不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
三、工作目标
每年推动全市50%的乡镇政府驻地街路巷命名及30%的村屯完成村道村巷起名、设标、采集、入库上图工作。乡镇政府驻地及乡村街、路、巷命(起)名及标志设置工作重点是对乡镇政府驻地及村屯范围内所有未命(起)名的已建、在建街、路、巷进行命名,达到街、路、巷有名、有标志,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升城镇形象品位,创造良好发展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具体实施
(一)动员部署(2024年7月底前)。召开县(市、区)、乡(镇)两级动员部署会,县(市、区)组织现场观摩学习,组织培训交流,市民政局指导乡镇政府驻地及乡村街、路、巷命(起)名工作深入开展。
(二)排查摸底(2024年8月底前)。排查登记是做好乡镇政府驻地及乡村街、路、巷命(起)名,地名标志设置的基础,要全面细致、真实准确,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认真摸排本乡镇及乡村街、路、巷情况,要摸清街、路、巷条数、起止点,做到不重登、不漏登、不错登,形成清单。
(三)命(起)名研究(2024年9月底前)。严格法定程序,规范地名命(起)名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自然地理特征、发展历史、人文背景、文化底蕴、民俗风物等特色资源,组织召开党代表、人大代表、资深老人、乡贤等人员参加的街、路、巷命(起)名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讨论研究街、路、巷命(起)名,确保所命(起)名的街、路、能承载历史文脉、乡愁情怀、风土人情浸润人心、凝聚民心,展示乡风、体现乡韵,助推乡村文化繁荣。
(四)报批报备(2024年10月底前)。乡镇人民政府将多层次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的乡镇政府驻地街、路、巷命名成果,通过乡镇人民政府班子会议、党委会议充分讨论形成结果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乡村村道、村巷起名依据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起名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以上同时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公告。
(五)总结验收(2024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及时对开展乡镇政府驻地及乡村街、路、巷命(起)名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24年11月20日前将工作成效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抽检30%乡镇进行效果评估,梳理总结典型经验,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五、经费来源
乡镇政府驻地及乡村街、路、巷命(起)名工作经费和地名标志设置经费由各县(市、区)本级财政解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地名管理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乡镇政府驻地及乡村街、路、巷命(起)名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乡镇政府驻地及乡村街、路、巷命(起)名工作,充分认识做好乡镇政府驻地及乡村街、路、巷命(起)名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乡镇政府驻地及乡村街、路、巷命(起)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措施,不断提升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水平。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要求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具体安排上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要认真履行县(市、区)地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加快地名信息化建设,依法依规精准命名,切实把地名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联动协作。由县(市、区)民政局牵头,县(市、区)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按照有关地名管理规定,对标区、市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统筹推进我市乡镇政府驻地及乡村街、路、巷命(起)名工作,形成良好工作格局。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开展好乡镇政府驻地及乡村街、路、巷命(起)名宣传引导、规范语言文字、做好地名标牌设置安装、安全维稳等工作,确保乡镇政府驻地及乡村街、路、巷命(起)名工作顺利开展。
(四)建立长效机制。要把地名命名管理使用日常监督作为一项工作机制长期坚持,民政部门要定期对地名命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命名的地名或其他超越权限命名的地名,要及时纠正。定期对新增地名进行审核公告,原则上每两年对新增城市(乡镇)道路、街巷、桥梁、公园、重点建筑标志物等进行一次命名或更名,确保地名管理工作及时有序开展,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服务群众生产生活。
来宾市民政局
202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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