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卫健局:
为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健全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体系,筑牢基层公共卫生防护网、隔离墙,为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控提供有力网底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1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共卫生委员会)是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是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的有力抓手,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大力推进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的设置工作。
二、工作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民政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组织辖区内所有村(居)民委员会加快推进村(居)民委员会下设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明确规范职责任务,力争于今年6月底前,全市809个村(社区)全部建立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到今年11月底 前,各县(市、区)建立健全在村(居)党组织统一领导、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的长效运行机制,畅通公共卫生委员会与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工作衔接、协调联动,形成工作闭环。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将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村(社区)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建设,密切公共卫生委员会与居民群众联系。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能力建设,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效能。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与组织、政法、农业农村、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公共卫生委员会的设置工作。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领导,强化对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把关作用。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设置的主要责任,按要求配备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四、依法设立机构
各村(居)民委员会要依法依规设置公共卫生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由3-7人组成,其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兼任,也可由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其副主任可由村(居)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成员由村(社区)“两委”联席会研究提出,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将结果公开。广泛吸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村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健康指导员、家庭保健员以及退休医务人员等担任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积极鼓励热心卫生健康事业,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特长的村(居)民、网格员、志愿者、村(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等参与相关工作机制。公共卫生委员会任期与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相同,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指导,以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和技术指导。
五、明确基本职责
公共卫生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基本职责是组织居民做好村(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提供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包括:制定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培育、引导公共卫生领域社区社会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在卫生健康、民政部门支持、指导下,协助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传染病和重大疫情防控处置、综合整治、卫生清理、殡葬管理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居民健康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居民群众、群团组织、经济和社会组织等开展爱国卫生等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关于改进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强化督促指导
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已列入自治区2022年对设区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指标内容。各县(市、区)民政、卫健部门要积极争取组织、农业农村、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协调解决问题,推广经验做法,积极推进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逐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面推动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有效开展各项工作。
七、做好信息报送
各县(市、区)要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宣传,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学习,及时总结和推广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推进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主要工作成效、特色亮点工作要及时上报宣传信息。各县(市、区)民政局从6月开始按半月报形式(每月的5日、20日)将2022年县(市、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情况统计表(附件1)、7月15日前将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人员名单(附件2)和工作信息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局于11月25日前将工作进展总结报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市民政局联系人:莫益大,联系电话:4271271,邮箱:lbmzj1891@126.com;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韦凤倩,联系电话:6622233,邮箱:jwk6622208@163.com。
附件:1.县(市、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
建设情况统计表
2.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人员名单
3.自治区民政厅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管理局转发
关于加强村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指导
意见的通知(桂民函〔2022〕240号)
来宾市民政局 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4日
主动公开 |
来宾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印发 |
附件1
县(市、区)村(居)民委员会
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村(社区) 总数 | 完成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的村(社区)个数 | 完成 比例% | 完成对村级公共卫生委员会业务培训的村(社区)个数 | 备注 |
附件2
县(市、区)村(居)民公共卫生委员会人员名单
乡镇 (街道) | 村(居) |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联系方式 | 人员构成 |
说明:1.人员构成:包括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计生干部、妇女主任、医务人员、村民代表、其他等。
2.此表各县(市、区)区于7月15日前,全部村(居)民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完成后,汇总名单报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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