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低保有名额限制么?什么样的家庭才能纳入城乡低保?
答:城乡低保没有名额限制,符合条件应保尽保。拥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才能纳入城乡低保。
2. 拥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家庭具体指什么?
答:拥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含1名)成年人拥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家庭(已在外省、区、市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除外)。
3. 申请低保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提供申请救助家庭的共同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①配偶;②父母和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和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5.哪些人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答:①现役军人;②连续一年以上(含1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③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的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④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失踪、下落不明人员人员;⑤投靠亲友的挂靠户籍人员;⑥市县民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6.低保中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具体指什么?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的全部货币及实物收入,在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总和。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货币财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债权、商业保险、期货、住房公积金、个人名下注册资金、互联网金融资金等实际拥有可支配的资金及家庭其他可以支配的资金,货币财产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实物财产主要包括不动产(房产、商铺、土地、林木等)、车辆、船舶、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和大中型农机具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
7.申请低保的家庭收入如何计算?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按申请当月前3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农村居民按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8.家庭成员有外出务工的,如何计算家庭收入?
答:申请人家庭属于因大病重病、因重度残疾(包括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因高龄不能自理无人照顾、因大灾或重大意外事故、因子女上大学等刚性支出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参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适当扣减其家庭成员的务工成本;无法查实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9.从事种植业的家庭申请低保,如何计算家庭收入?
答: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最低产量的确定;从事养殖业在一定数量以上的按扣除成本后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最低收入计算;从事捕捞业的按扣除成本后的实际收入计算。
10.申请低保的家庭,如果有财产租赁、转让,如何计算?
答: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11.申请低保的家庭,如何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答:一是子女中有赡养能力的,父母每人每月的赡养费按照其申请地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乘以子女人数计算(子女支付赡养费后收入低于低收入标准除外)。每个子女实际支付的赡养费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月低保标准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二是子女是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现役义务兵、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人员、在戒毒所强行戒毒人员、被认定为失踪失联、下落不明人员、年满60周岁(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除外)或未满18周岁人员、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子女家庭中有患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的均不计赡养费。
12.支出性困难家庭如何计算收入?
答:①因病支出性困难家庭收入的计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后,个人自负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即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下同。但不含未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在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就医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其家庭收入可视为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含),未痊愈仍需要治疗的重病患者(伤者)本人可视为符合低保救助条件。
②子女教育费用支出家庭收入的计算。申请低保救助认定时,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核算其家庭总收入时可扣除开学时所缴纳的一学年学费。就读全日制本科、大专的一学年学费超过9000元的,按9000元计算。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缴纳学费计算。就读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纳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申请家庭刚性支出不包括投资型支出(如房贷等),享受型消费、奢侈型消费,违法犯罪的赔偿支出,债务支出等;车祸(有责任人并给予赔偿的)、吸毒、赌博、打架斗殴、自残等情况,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部门未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家庭刚性支出范围。
13.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答:①政府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②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
③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金;④政府给予的灾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修复或重建的临时性救助金、边民生活补助金等各类社会救助款物;⑤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医疗、住房修复或重建等社会捐赠款(捐赠款用于全部医疗、住房修复开支后,所剩余的捐赠款除外);⑥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⑦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中按照规定用于购买(或重建)自住房屋(含必要的搬迁、普通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⑧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独生子女费、计生奖励扶助金、失独家庭补偿金、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和护理补贴金、高龄老人生活补贴;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⑪住房保障货币补贴;⑫因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而没有就业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无收入者;⑬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不计入的家庭收入。14.哪些人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答:①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②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③低收入家庭中依靠子女供养或配偶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④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⑤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⑥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卧床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⑦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⑧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特殊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低保审核认定时不入户、不核对、不评议、不公示)。
15.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答: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正常使用的经营性(有营运证的出租车、网约车、大中型货运汽车、面包车,经营性车辆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除外)、享受型(豪华汽车)、消费型车辆(年检正常在用的代步车,不包括已被相关部门强制报废、注销或抵债的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2辆除外);生产型用车不属于本条款限定范围;③2年内购买价格超过6万元的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大中型农机具等,但购买后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⑤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新建或扩建私房(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回建住房除外)、购买商品房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但在实施过程中遭遇重大变故等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除外;⑥拥有2套以上(含2套)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⑦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行为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实际生活水平或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⑧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⑨有工商注册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除外);⑩义务教育阶段安排子女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或者有子女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留学的(到东盟国家进行小语种交换学习的除外);⑪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在享低保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期未办理的,不予纳入低保(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证明后除外);⑫申请前6个月内存在大额财产转移(包括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金融货币变动以及房产、车辆过户等)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⑬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3次(含)以上;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16. 申请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是按规定出示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说明家庭困难情况,在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认;二是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签署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委托书;四是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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