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
政策文件政策

城乡特困政策

2022/03/21 3.8k 阅读 278 点赞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是什么?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怎么确定无劳动能力?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3.什么样的情况可视为无生活来源?

 答: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可视为无生活来源。

4. 有什么情形不予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答:申请人及法定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的;(2)拥有机动车辆(非营运的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大中型农机具的;(3)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的(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除外);(4)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5)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6)自申请前一年内,购买、新建(或扩建)住房(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除外)、非居住用房或宅基地以及豪华装修住房的;(7)自申请前一年内,存在大额财产转移(包括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金融资产变动以及房产、车辆过户等重大财产变动)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8)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9)实际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10)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5. 什么样的情形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或者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如何办理特困救助供养?

 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通过广西社会救助自助申请平台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7.申请特困救助供养需要什么材料?

 答:申请人有义务出示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2)无劳动能力的有效证件;(3)本人及法定义务人签署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在声明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同意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哪些标准?又有哪些供养形式?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确定;农村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确定。

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三个档次。其中全自理的不予补助;半自理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60%确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供养对象个人意愿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9.目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是多少?

 答: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现行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现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10.特困人员永远得到救助吗?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收入不再符合本规程第六条规定;(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6)特困人员连续一年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停止救助供养待遇。再次取得联系的,应重新申请认定。停止期间的救助供养金不予补发。(7)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11.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由哪个部门评估?

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给予其救助供养待遇之前,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并录入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12.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根据什么进行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行吃饭;(2)自行穿衣;(3)自行上下床;(4)自行如厕;(5)室内自行行走;(6)自行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有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