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建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维护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8〕51号)、自治区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的有关要求,我市决定从2020年11月1日起,提高全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后的最低养育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机构抚养孤儿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00元。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在此基础上适当调高本县(市、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二、资金保障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后,各县(市、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月人均补助超过中央、自治区补助部分的,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仍有不足的,由各县(市、区)通过筹措各项资金给予保障。
三、工作要求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做到应保尽保,并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3〕169号)、《关于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桂财社〔2017〕62号)和《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要求,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做到按标准发放、及时发放,避免错发、漏发。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县(市、区)要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社会广泛宣传国家关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各类保障政策,切实提高社会和公众的政策知晓度。
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将辖区内上一年度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资金管理等情况报市民政局。
来宾市民政局 来宾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来宾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 22日印发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