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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宾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17/10/30 6.8k 阅读 458 点赞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 号)要求,我市制定出台了《来宾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更好地深入理解领会《实施细则》的内容,有关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0章35条,内容包括:总则、供养对象范围和内容、办理程序、供养标准和供养形式、供养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供养对象的财产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2日颁布的《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来政发〔2011〕92号)同时废止。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制

  (一)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履行主体责任,具体组织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二)发改、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卫计、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三)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三、供养人员的范围

具有来宾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本人疾病或残疾状况等证明材料,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自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发放程序属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应当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属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应当直接拨付到特困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照料护理费应当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人员或护理人的个人账户。

(五)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

 五、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提供住房保障:

  (五)提供教育救助;

(六)提供殡葬服务。

六、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农村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档制定,分别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30%和60%。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不发放照料护理补助。

七、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供养对象个人意愿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一)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二)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排到儿童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对智力残疾或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接收。

八、资金筹措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安排的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上级补助情况并结合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和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扣除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后,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九、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困人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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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