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和起草过程
农村社区是农村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农村社区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城乡一体化、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有利于推动户籍居民与非户籍居民和谐相处,有利于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与农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更好衔接互动,有利于增强农村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有利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和巩固基层政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6〕23号)文件已分别作出了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部署。
为贯彻中央、自治区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根据市委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局代市委、市人民政府起草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于2016年8月4日发函向各县(市、区)党委和市直26个单位征求修改的意见,收到市直部分单位修改意见后,我局根据修改意见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2016年12月4日,我局又根据市政府办的要求,专门再次向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征求意见,各县(市、区)均无修改意见。
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目标任务
我市《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目标任务与中央、自治区文件要求的任务基本一致,我市具体任务是:从2016年开始,各县(市、区)选择一批条件成熟的行政村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力争每个县建成2个自治区级试点乡镇和10个自治区级试点社区;象州县已被纳入自治区级试点县,要认真总结经验,建成来宾市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的示范样板;到2018年,实现农村社区建设覆盖全市20%以上的建制村,形成较为成熟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农村社区建设基本经验;到2020年,全市30%上的建制村完成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实现农村社区管理体制逐步形成,社会化服务水平大幅度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显著提高。
(二)政策措施
1.科学编制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在城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农村社区的现状条件和发展要求,合理布局农村社区居民住房、公共建筑、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标准。
2.加强农村社区组织建设。坚持村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牵头,发动农村居民参与,健全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引领农村社区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组织,培育专业协会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文体教育类等社区社会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
3.广泛开展农村社区协商。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事会、党群理事会、“一组两会”等协商形式,探索村民小组协商和管理的有效形式,逐步实现基层协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4.促进流动人口有效参与农村社区服务管理。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村户籍居民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和享有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5.增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功能。健全农村社区设施和服务体系,整合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文化室、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现有场地、设施和资源,推进农村基层综合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逐步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积极推动基层公共服务项目向农村社区延伸,探索建立公共服务事项全程委托代理机制,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6.推进农村社区法治建设。加强农村司法行政工作室等法治机构建设,推动法治工作网络、机构和人员向农村社区延伸,提高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
7.强化农村社区文化认同。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发挥各具特色的农村社区文化,丰富农村居民文化生活,增强农村居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8.改善农村社区人居环境。坚持规划先行、点面结合,统筹推进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美丽来宾”和村镇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实施危房改造、安全饮水、村村通路及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完善农村社区基础设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规划建设、政策引导、资源投入等职责,把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社区建设统筹协调和绩效评估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形成社区建设整体合力。
(三)加强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社区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积极稳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四)健全农村社区建设投入机制。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科学安排农村社区建设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保障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网络、农村居民活动场所建设等项目所需。
(五)强化农村社区工作队伍建设。选优配强村“两委”领导班子,特别是选好用好管好村党组织带头人。充分发挥农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复员军人、老农民的作用,在构建农村社区专业工作人员队伍的同时,完善大学生村官制度和党建组织员制度,积极发展农村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六)加强督查考评。加强对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督查考评工作,完善考评办法,加大考评结果运用力度。
文稿附件《来宾市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实施标准(2016-2020年)》(下称《实施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实施标准(2016-2020年)》起草,并根据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的。《实施标准》明确了实施农村社区建设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也是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措施。有了《实施标准》更便于各级、各部门明确农村社区建设到底需要建什么?怎么参与建设等问题,是我们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工作指南,也是检验农村社区工作成效的考核标准。
来宾市民政局
201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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